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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規定黨政機關公務員需脫離社會組織

2011年06月03日 22:04:44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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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政人員退出社會組織歷程

  ●1994年 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通知:“部門領導同志不得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

  ●1998年 明確黨政、審判、監察機關在職縣處級領導幹部除特殊情況另行審批之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正副會長、秘書長、分會會長等,但可任名譽職務,比如理事。

  ●未來五年 不僅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社會組織兼職,黨政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人員也被包含在內。

  數讀民政發展

  目前,北京有7000余個社會組織。

  預計2015年,北京市登記社會組織總數達1.1萬個,每萬人擁有社會組織數達到8個以上;社會組織總資産達650億元,18萬人在社會組織從業。(溫薷 魏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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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