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公眾參與的制度壁壘亟待破除
與快速發展的經濟建設相比,我國社會管理明顯滯後,各地對於改革重要性的認識和推進步伐還不完全統一,社會管理領域許多傳統理念、制度、行為已經無法適應現實需要,尤其是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的熱情和努力,在一些地方遭遇的仍是冰冷的制度壁壘。
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的熱情需善加呵護
“我給各級政府部門寫過很多信反映問題,回復我的不多。”福建龍岩市熱心公益訴訟的法律工作者丘建東遺憾地説,他的一些公益訴訟本不該走到對簿公堂這一步,但由於事先通過建言渠道反映問題往往石沉大海,不得不採取成本最高的司法程式解決問題。當然也有例外,2006年他起訴上杭縣郵政局同城特快專遞高收費一案,就得到了政府部門積極整改的配合,縣長還獎勵他800元,鼓勵他這種“無因訴訟”的公益行為。他説,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的表達是否得到回應,目前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政府具體部門負責人的開明程度,缺乏相應的長效機制保障。
半月談記者了解到,當前許多地方都開通了“市長熱線”等民意收集渠道,但建立相應回復、辦理、公示及監督問責機制的卻不多,一些做得比較成功的地方經驗也沒有得到有效推廣。如果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的意見總是石沉大海,久而久之,其熱情必然受到影響。
志願者是當前中國公眾以個人身份參與社會管理的主要形式之一。遼寧鞍山“呼吸聯盟”志願者協會,以“魚在水中靠鰓呼吸,我們在生活中靠關愛呼吸”的行動理念而得名,由一批熱心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組成,2007年至今涉足關愛扶助弱勢與困難群體、助學、助殘、環保、擁軍、人文關懷等領域公益活動,參加活動志願者近10萬人,活動受眾近百萬人。但就是這樣一個蓬勃發展的志願者組織,仍然面臨志願者流失的問題。
協會會長伊成略介紹説,公眾參與志願活動的熱情很高,但由於缺乏相應體制機制保障,其熱情往往難以持久。比如缺少相關法律保障,對志願者在服務過程中的工傷等切身利益保護不夠;政府相關部門對志願者組織認可度不夠,拒絕提供活動支援;一些政府部門甚至把志願者當廉價勞動力使用,嚴重挫傷了志願者的服務熱情。
即使在政府與公眾合作最為成功的社區建設領域,也存在缺乏制度保障的問題。四川成都市民政局基層政權處處長江維表示,成都很多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以保障小區安全為名拒絕接受居委會的監督,甚至社區居委會對小區居民的合法宣傳也被拒之門外,這已成為基層政府社會管理的一個難題。
社會組織註冊不應再成難題
對於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的主力軍——社會組織來説,民政部門的“註冊難”仍然是繞不開的一道障礙。雖然少數地方已經有所突破,但就全國而言,對民間組織註冊的主管單位、資金、辦公場所、繳納稅費等要求依然存在。對此,湖北省武漢市的民間環保組織“綠色江城”負責人柯志強有切膚之痛:儘管他們開展的環保活動經常得到市裏領導的高度讚揚,但在註冊問題上,遭遇的始終是冰冷的壁壘。
2006年起一直到今年3月7日,柯志強先後十多次到武漢市民政局申請註冊,均被拒絕。拒絕的理由五花八門:名稱不符合規定、主管單位級別不夠高、註冊資金最少得3萬元、環保部門核準的名稱也不能用……他的申請報告被當成皮球踢來踢去,卻始終得不到真正有用的指導和幫助。
柯志強的“綠色江城”無奈選擇了註冊為工商企業,這是許多民間公益組織共同的經歷。北京工友之家文化發展中心是一家為進城務工人員提供精神文化公益服務的民間社會組織,2002年以工商企業的形式註冊。該中心總幹事孫恒説,工商企業的註冊形式對民間組織發展十分不利,工商稅收等一系列問題讓靠社會捐助開展活動的民間組織不堪重負,此外活動範圍也因合法性問題受到很大制約,比如招募志願者、組織捐款捐物等。
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民間組織的註冊難題再次受到關注。全國政協委員繆合林指出,促進社會組織發展,可以有序敞開“大門”、規範準入“門檻”,通過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的年檢、評估、資訊公開等制度,促進其更好更快發展。
社會自治能力低下亟待扶持
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的能力,實際上是一種社會自治的能力。但長期以來,“全能型政府”的社會管治模式造成了社會自治能力低下,無論是公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能力,還是社會組織承擔社會管理規範化、專業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能力,都難以適應社會管理新格局的要求。培養和發育社會自治能力,仍然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公民意識的形成,是個大問題。”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王名認為,很多公民之所以不參與社會管理,是因為缺乏公民意識,沒有意識到社會管理是自己的權利,從而站出來表達自己的訴求。這是過去長期以來“單位人”體制形成的依附意識造成的結果。所以我們現在提倡公民教育,要讓公民有自己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和必要的維權能力,這是社會自治能力形成的基礎。
“專業化水準不高是民間社會組織存在的主要問題。”伊成略説,當前許多民間社會組織在自身建設和管理上存在許多問題,如缺少專業型人才,主動與政府合作的意識不強,“組織相輕”現象嚴重,家長制管理盛行,工作人員缺少必要的福利待遇和保障機制,籌資能力差,資金來源渠道狹窄,財務管理不規範,沒有明確的使命、願景和目標,等等。
在中國的社會管理格局中,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同樣被賦予了“社會協同”的重要責任。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凱認為,這部分社會管理力量面臨的任務,是改革和轉變職能、剝離行政管理權力、恢復社會組織功能。總體上來看提高社會自治能力,可從三方面著手:從公民教育著手提高公民的個人素質,讓參與社會管理的意識獲得公民的廣泛認可;從立法著手完善關於社會組織的法律法規,依法管理社會組織,而不是簡單地用行政手段管理;從培訓扶持著手規範社會組織的內部管理和運作,強化社會組織的責任感,促進其參與社會管理的能力不斷提高。( 記者 俞儉 王瑩 許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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