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以後,逐步建立了以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為主的勞動監察制度體系。改革開放以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勞動關係的重大變化,勞動保障監察制度逐步建立、發展。大體分為三個發展階段。
探索起步階段(1978年~1991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和勞動者成為兩個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勞動關係雙方存在著一定的利益衝突,勞動關係方面的糾紛大幅度上升,國家對勞動關係的調整開始從行政性的政策調整向法制化的依法調整轉變。我國勞動關係逐漸從行政關係中剝離出來,並表現出多元化、複雜化趨勢,企業成為獨立的用工主體,勞動監察開始由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方面法規情況進行監察,擴展到對所有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情況進行監察。
1986年,國務院發佈《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對企業用工制度進行改革。在隨後的《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一系列法規中,都規定了勞動部門監督檢查的條款。80年代末,在市場經濟發展較快的深圳、珠海等地,勞動部門開始對企業和勞動者遵守勞動管理、工資分配、社會保險、勞動技能開發等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監察,對建立勞動監察制度進行了探索,取得經驗。
建立拓展階段(1992年~200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推進和非公有制經濟的迅速發展,勞動關係調整和勞動力市場監管的法制化進程進一步加快。
1993年8月,原勞動部發佈了《勞動監察規定》,對勞動安全衛生以外的勞動法律法規內容的監察作了規定,用行政規章的形式確立了我國的勞動監察制度。1994年,《勞動法》出臺,設有“監督檢查”專章,進一步明確了勞動監察機構的機構和職責。與此相配套,原勞動部相繼制定了勞動監察員的管理辦法、準則和監察程式規定等一系列配套規章。
1994年1月,原勞動部設立勞動關係與監察司。同年11月,中央編辦和原勞動部就建立勞動監察機構、配置勞動監察人員問題作出專門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相機建立了勞動監察機構,全面開展了執法工作。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尤其是1999年1月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公佈後,勞動監察的範圍從勞動領域擴大到社會保險領域,形成了目前意義上的勞動保障監察。
提高發展階段(2003年至今)。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經濟結構調整的加快,非公企業急劇增加,勞動關係日趨複雜化、多樣化、分層化,一些地區、部分行業的用人單位不依法用工,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案件時有發生,有的甚至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影響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2004年11月,國務院公佈《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明確了監察的職責和內容,強化監察的執法手段,在勞動保障監察法制化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標誌著我國勞動保障監察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2007年6月,《勞動合同法》頒布,強化了監察職責,進一步確立了監察的法律地位。
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新組建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設立了勞動監察局,加強了政府依法監管人力資源市場、調整勞動關係、發展社會保險的職責。同年舉辦的全國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座談會,提出了實現勞動保障監察監管範圍從以城鎮為主向統籌城鄉轉變、監管模式從被動反應型向主動預防型轉變的中長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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