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辦網站消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公佈《工傷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意見稿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下達《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意見稿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於提交材料完整的,應噹噹場或者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對於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噹噹場或者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在收到全部補正材料後當場或者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意見稿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意見稿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此外,意見稿還規定,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