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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全文

2011年06月03日 22:06:03  來源:中國建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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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並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應當向原登記備案的部門補領。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登出手續。

  第二十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資訊系統,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並納入房地産市場資訊系統。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記載的資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