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近日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礦産資源勘查年度檢查的通知》,要求領取勘查許可證滿6個月的勘查項目必須接受年檢,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地核查勘查項目不低於總數的50%。
《通知》明確,年檢工作由部統一管理,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省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年檢工作的具體實施。年檢工作于每年10月~12月進行,探礦權人每年10月底前向縣級、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年檢材料。礦産資源勘查年度檢查範圍是:凡領取勘查許可證滿6個月的勘查項目,必須接受年檢。探礦權延續登記、變更登記和保留的,其勘查許可證領取時間連續計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開工的勘查項目,探礦權人提出申請並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緩檢。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地核查的勘查項目不得低於本行政區域內應檢勘查項目總數的50%,市級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抽查率不低於總數的10%。
《通知》還對年檢內容、時間和程式、材料報送、年檢結果等作出了要求。(丁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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