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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辦法》意見稿公佈

2011年06月03日 22:06:18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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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口岸檢疫

  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對入出境人員以及入出境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物品(以下簡稱特殊物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境人員,在入境時應當如實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其進行健康諮詢,並及時通知其目的地的疾病預防控制部門。

  第九條 申請出境1年以上的中國公民以及在國際通航的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國籍員工,應當持有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含艾滋病檢測結果的有效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條 申請來華居留的境外人員,應當到檢驗檢疫機構進行健康體檢,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含艾滋病檢測結果的有效健康檢查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手續。

  第三章 口岸監測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建立健全口岸艾滋病監測網路。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口岸艾滋病流行趨勢,設立口岸艾滋病監測點,並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艾滋病監測工作規範,開展艾滋病的監測工作,根據疫情變化情況和流行趨勢,加強入出境重點人群的艾滋病監測。

  第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確定艾滋病篩查實驗室和確證實驗室。艾滋病篩查和確證實驗室應當按照國家菌(毒)種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檢驗檢疫機構承擔艾滋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標準和規範並經驗收合格,方可開展艾滋病病毒抗體及相關檢測工作。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為自願接受艾滋病諮詢和檢測的人員提供諮詢和篩查檢測,發現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的,應當及時將樣本送艾滋病確證實驗室進行確證。

  第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標準操作規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消毒管理制度,防止艾滋病醫源性感染的發生。

  第四章 疫情報告及控制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出入境口岸衛生檢疫資訊報告的相關規定報告疫情。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口岸艾滋病疫情資訊。

  第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檢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提供艾滋病防治諮詢服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應當配合檢驗檢疫機構的調查工作並接受相應的醫學指導。

  第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為掌握或者控制艾滋病疫情進行相關調查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真實資訊,不得隱瞞或者編造虛假資訊。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相關資訊。

  第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進行封存、檢驗或者消毒。經檢驗,屬於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應當進行衛生處理或者予以銷毀。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經費由國家質檢總局納入預算,設立檢驗檢疫機構艾滋病防治專項經費項目,用於艾滋病實驗室建設及口岸艾滋病的預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專業隊伍建設,配備合格的專業人員,開展專業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 艾滋病預防控制資金要保證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嚴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配合檢驗檢疫機構進行艾滋病疫情調查和控制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艾滋病預防控制管理和監督保障職責的,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疫情監測、報告、通報或者公佈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和漏報艾滋病疫情的;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艾滋病傳播時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未按照技術規範和要求進行艾滋病病毒相關檢測的;

  (五)故意洩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資訊、資料的;

  (六)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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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