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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

2011年06月03日 22:06:23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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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 〔2010〕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和政府歷來關心孤兒的健康成長。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孤兒福利事業取得了長足進展,孤兒生活狀況得到了明顯改善,但總體看,孤兒保障體系還不夠健全,保障水準有待提高。為建立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的孤兒保障制度,使孤兒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

  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地方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條件認定。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有利於孤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採取多種方式,拓展孤兒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

  (一)親屬撫養。孤兒的監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確定。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擔撫養義務、履行監護職責;鼓勵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孤兒監護人;沒有前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孤兒合法權益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機構養育。對沒有親屬和其他監護人撫養的孤兒,經依法公告後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可在社區購買、租賃房屋,或在機構內部建造單元式居所,為孤兒提供家庭式養育。公安部門應及時為孤兒辦理兒童福利機構集體戶口。

  (三)家庭寄養。由孤兒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孤兒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可由監護人對有撫養意願和撫養能力的家庭進行評估,選擇撫育條件較好的家庭開展委託監護或者家庭寄養,並給予養育費用補貼,當地政府可酌情給予勞務補貼。

  (四)依法收養。鼓勵收養孤兒。收養孤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辦理。對中國公民依法收養的孤兒,需要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戶口登記機關應及時予以辦理,並在登記與戶主關係時註明子女關係。對寄養的孤兒,寄養家庭有收養意願的,應優先為其辦理收養手續。繼續穩妥開展涉外收養,進一步完善涉外收養辦法。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