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李婚後,購買了一套用於投資的房子,當初出於省事,只寫了小王一個人的名字,如果小王不經小李同意就出售了這套房,小李能不能通過打官司要求撤銷交易?一般人或許認為,這套房係夫妻共同財産,小王不能夠單獨處理共同財産,法院應支援小李主張追回該房屋的訴求。“但是按照新法,小王可以單獨處理這套房子,因為房産證上就只有他的名字。”昨日(11月16日),有關專家告訴記者,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中國法院網公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近些年的婚姻熱門話題——房子、票子、孩子等,裏面都有所涉及,其中,有些新的解讀甚至帶有“顛覆性”。
關鍵詞:房子
■顛覆所在
新規擴大了個人財産範圍,可別再想當然認為都是共同財産了
婚後買房,記得兩人共同登記
〔新規〕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解讀〕作為處理婚姻財産分割的資深專家、南京熙典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羅列軍向記者介紹,他通讀高院最新出的《解釋三》,感覺這點最具“顛覆性”。“《婚姻法》明確規定,處理家庭重大財産必須取得雙方的一致意見,基本上,多數家庭最重大的財産肯定就是指房子了,老婆不同意賣,老公偷偷賣掉了,老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銷交易的,我自己就代理過多起這樣的官司。”
“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修改,我的理解是,這一規定與《物權法》衝突了。”羅列軍説,現在不需要配偶到場的説法,跟房産行政管理部門的不動産轉移登記管理辦法基本一致,跟《物權法》誰登記誰賣房以及善意取得條文也是一致的,即保護善意購買第三人的權利。“很多人肯定要問,那配偶的權利怎麼保護,新規説了,追討啊,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不過,他也認為,追討在事實上是很難的,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既然是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房産證兩個人的名字都要有!“建議以前沒名字的,都早點去加個名字!當然,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新規〕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産認定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財産,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解讀〕舉例説明,假設女方婚前貸款買了個價值70萬的房子,當時首付2成即14萬,貸款56萬,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30萬,還剩26萬銀行貸款沒有還清。這種情況下,雙方離婚財産如何分割?“按照新規,首付14萬係女方個人財産,26萬未償還貸款則為女方個人債務,共同還貸的30萬就為共同財産,也就是説,最後,女方能分到房子,26萬的債務由她個人繼續償還,男方則能分到15萬,以及女方視房子市場價格上漲而協商給予的一定補貼。”羅列軍説,其實,如今打離婚官司做財産分割時多數已採取這樣的操作方式,只不過,以前沒有法律條文可參照,《解釋三》相當於明確了這點。
〔新規〕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産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解讀〕“我記得《解釋二》出臺過規定,為結婚目的,由一方父母購置的房産,除有特別約定外,可視為對子女的贈與。現在《解釋三》,等於進一步明確了,結婚後由父母出錢買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財産的問題。”羅列軍説,這點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較大的變化,“以前是説,婚姻存續間取得的財産,包括來自一方或雙方的父母,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産,而以後,個人財産的範圍有了明顯擴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錢買的房,産權登記在女兒名下,那麼這套房就明確是女兒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財産。”他直言,這顯然有利於實際購房的一方,所以可能在實際操作上不利於有效約束社會家庭穩定。特別是80後衝動性婚姻增多,若再免除其經濟顧慮,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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