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關於
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原料有關問題的説明
近來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接到多份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諮詢特定物品能否作為食品原料。為方便群眾了解相關政策法規,增加食品衛生工作的透明度,特就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原料有關問題説明如下:
一、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原料的界定與管理
1.衛生部于2007年發佈《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6號),規定新資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國無食用習慣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二)從動物、植物、微生物中分離的在我國無食用習慣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種;(四)因採用新工藝生産導致原有成分或者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原料。
屬於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開發用於普通食品的生産經營,應當按照《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申報批准。
2.衛生部2002年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公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名單當中的物品,可用於生産普通食品。又于2010年發佈《可用於食品的菌種名單》(衛辦監督發〔2010〕65號),名單中的菌種可用於生産普通食品。
3.衛生部1998年下發《關於1998年全國保健食品市場整頓工作安排的通知》(衛監法發〔1998〕第9號),將新資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雲英花粉、蕎麥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鈍頂螺旋藻、極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蠶蛹列為普通食品管理。
4.已經獲批使用的新資源食品原料名單,可訪問衛生部網站《新資源食品名錄》欄目查詢。
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與管理
1.《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公佈了《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保健食品原料的具體管理規定,請參照該通知。
2.衛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別發佈《關於“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衛監督函〔2007〕274號)、《關於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09〕326號),規定我部2002年公佈的《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僅限用於保健食品。除已公佈可用於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産經營。如需開發《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用於普通食品生産,應按照《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申報批准。對不按規定使用《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的,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00號),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有關保健食品生産經營的問題,請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諮詢。(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2010年11月9日發佈)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