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瀆職造成國家財産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並不多。專家建議應讓那些瀆職官員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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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作報告時指出:一年來,各級檢察機關加強與行政機關在重大事故調查處理中的協調配合,同步介入1657起重大安全生産事故、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調查。
此前幾天,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其中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同步介入查案範圍將從重大安全生産擴至食品藥品、環境污染、國土資源和環境建設等多個涉及民生重要領域。
1 重大事故的“昏官”、“庸官”難抓
●第一時間介入為蒐集證據贏得時機
今年6月21日,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興東二礦發生井下炸藥爆炸事故,突如其來的礦難造成49人死亡。就在慘劇發生的當天,河南省平頂山市、縣兩級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檢察官出現在事故現場。
為保障反瀆職偵查工作能在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順利展開,平頂山市檢察院反瀆局局長盧風欣參與辦案,還從3個基層檢察院抽調20多名偵查骨幹,組成取證、詢問、預審等工作小組。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檢察院的直接指導下,辦案檢察官很快掌握了現場資料,當天對3名事故責任人立案並刑事拘留。
盧風欣説:“以‘生産事故罪’提起公訴的嫌疑人往往抓得快,案件落實也很及時。但與事故脫不了干系的‘昏官’、‘庸官’卻很難抓。”他認為,重大事故由於受害人數眾多、牽涉面廣、調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多,檢察官想發現瀆職“昏官”、“庸官”面臨“發現難”、“取證難”兩大難題。
由於事故現場極易因搶險救援、修護填埋等原因遭到破壞,辦理這類瀆職案件的檢察官最怕的就是“時過境遷,檢察機關收集犯罪有力證據的機會被錯過。”
在盧風欣眼裏,同步介入成為克服瀆職案件線索難找、證據難尋的一大法寶。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掌握第一手現場資料,最終,“6 21”特大礦難中,立案偵查瀆職犯罪嫌疑人34人,衛東區委常委、統戰部長和總工會主席均在其列。
曾在山東省青島市某政府機關工作的徐華告訴記者,瀆職官員通常是工作無能、偷懶造成工作失職。與貪污相比,瀆職案件一經查出更能損害一個單位的形象,甚至領導個人政績也將受到影響,加之瀆職案件便於掩蓋,不少單位領導往往希望大事化小。
對此,曾偵辦過北京密雲彩虹橋垮塌事故、山西臨汾潰壩事故的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反瀆局局長周建偉也深有體會:礦難事故、污染事故如錯過第一時間現場取證的機會,再想取證,會遇到地方的推脫和阻撓,取證變得難上加難,檢察機關想追究也追究不了。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