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政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聯合出臺《青海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實施辦法》,對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的使用原則、使用範圍、運作方式、撥付方式、反饋要求及監管方式進行了明確。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辦法強調,捐贈資金的使用,要尊重捐贈人意願,優先安排捐贈人定向重建項目;非定向捐贈資金主要用於城鄉居民倒損住房重建,學校、醫院、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設施重建及設備配套,對特困群眾、“兩孤一殘”人員等特殊群眾安置及其他民生類項目的恢復重建。
辦法明確,各相關機構接收的捐贈資金,待青海省落實使用項目和統籌方案後,全部撥付青海省,由青海省依據《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及包乾方案,統籌用於玉樹災區災後恢復重建。
辦法要求,嚴格規範捐贈資金的安排使用程式,實行全過程跟蹤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和機構要按照中央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督檢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加強對捐贈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管,主動配合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全文:
青海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頒布的《青海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管理監督辦法》(國指發明電〔2010〕2號)和《國務院關於支援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0〕16號),確保捐贈資金合理配置、規範使用,特製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使用原則
(一)統籌安排。捐贈資金全部撥付到青海省,連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贈資金,統一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由青海省統籌安排用於恢復重建。
(二)尊重意願。尊重捐贈人意願,優先安排捐贈人定向重建項目。
(三)專賬管理。嚴格區分財政資金與社會捐贈資金的性質,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四)項目管理。實行項目管理制度,確保捐贈資金安全、合理、合法使用。
(五)公開透明。按照“誰接收、誰反饋”的要求,認真做好捐贈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反饋,定期公告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撥付使用進度。
(六)全程監督。嚴格規範捐贈資金的安排使用程式,實行全過程跟蹤監督管理。
二、使用範圍
(一)定向捐贈資金。按照捐贈人意願落實,青海省將定向項目具體落實到責任單位,對確實無法落實或確需調整的定向捐贈資金,由青海省提出調整意見,並反饋捐贈接收機構,由捐贈接收機構商捐贈人同意後,再調整使用。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自行調整安排使用。
(二)非定向捐贈資金。由青海省依據《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及包乾方案統籌安排使用。主要用於城鄉居民倒損住房重建,學校、醫院、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設施重建及設備配套,對特困群眾、“兩孤一殘”人員等特殊群眾安置,其他民生類項目的恢復重建。
三、運作方式
(一)由民政部會同監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計署、青海省及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等單位建立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協調機制,指導青海省做好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事宜。
(二)由青海省制定捐贈資金管理使用細則,其管理、使用、撥付情況,全程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和13個全國性基金會等捐贈接收機構,根據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協調機制研究確定的意見,分別向青海省提供捐贈資金總規模、定向資金規模及定向項目清單、非定向捐贈資金使用建議。
(四)青海省根據民政部和有關社會組織提供的資金規模、項目清單、使用建議,以及相關規劃,研究確定定向捐贈資金使用方案和非定向捐贈資金統籌安排使用方案。
(五)各捐贈接收機構根據捐贈資金使用方案,將捐贈資金全部撥付青海省;項目組織實施由青海省統一負責。
四、撥付方式
民政部接收和各地匯繳到民政部的捐贈資金,統一匯繳至民政部-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後,由財政部按照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協調機制確定的意見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核撥民政部,再由民政部將捐贈資金撥付青海省民政廳。社會組織接收的捐贈資金,由社會組織分別負責撥付事宜,其中: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含各地紅會接收匯繳)將捐贈資金撥付青海省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含各地慈善會接收匯繳)將捐贈資金撥付青海省慈善總會;13個全國性基金會分別將捐贈資金撥付青海省民政廳、紅十字會、慈善總會任一賬戶。由青海省依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撥付實施方。
五、反饋要求
青海省民政廳、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負責跟蹤項目進展和捐贈資金使用情況,定期分別向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等反饋捐贈資金使用情況和撥付進度;由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和13個全國性基金會負責向社會公告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撥付進度,並負責向捐贈人反饋定向資金使用情況。
六、監管方式
(一)災區政府負責項目的規劃、選址、招標、組織施工、品質監督、資金監管和監督檢查等事宜,並定期向青海省民政廳、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提供項目進展情況。
(二)青海省民政廳、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機構作為捐贈者代表,應參與有關項目的全過程監督檢查,負責公示使用捐贈資金項目的執行情況,並向上級撥款單位反饋相關資訊。
(三)有關部門和機構要按照中央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督檢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加強對捐贈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管,主動配合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捐贈接收機構與青海省協商,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責任編輯:王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