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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將出臺行政執法規範明文禁止釣魚執法

2011年06月03日 22:08:28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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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日,上海市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透露,為健全完善行政執法程式,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上海即將出臺《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明文禁止“釣魚執法”,並將切斷“釣魚執法”的源頭。

  上海市政府法制辦表示,去年在整治非法營運中發生所謂“釣魚執法”事件,暴露出行政執法工作存在著薄弱環節,影響了整個政府的公信力和社會形象。以往,政府部門在規範行政執法活動時,對執法單位要求較多,對一線執法人員的規範未予足夠重視。《規範》對行政執法人員提出了更明確、更具體的要求。

  《規範》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暫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費。

  法制專家表示,《規範》是對行政執法人員提出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這在全國省級政府中是第一家。

  罰沒款不得用作獎勵

  《意見》規定,保證執法手段的合法、正當,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兩份新文件還明文規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通過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所得的款項。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行政執法經費全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行政執法單位,作為行政執法經費或者獎勵經費使用。法制專家認為,上述規定截斷了“釣魚”執法的源頭。

  力推“柔性執法”

  上海市法制辦表示,兩份新文件將著力推行“柔性執法”,這種“理性、平和、文明、規範”的執法可以適度減少執法的強制力,有助於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新文件要求,行政執法人員要以教育指導為先,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防止“以罰代教、以罰代管”;行政執法應當積極採取指導、建議、提醒、勸告等非強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後查處、輕事前預防”。

  不易保管物不暫扣

  新文件對行政執法人員處理暫扣及拆違中當事人合法財物的行為進行了規範:對不易保管的物品,原則上不予暫扣處理,還明確行政執法人員的保管義務、留存證據責任以及保管不得收費的原則。同時,新文件也強調行政執法程式規範,遵循公開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行政執法依據、過程、結果應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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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金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