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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細化玉樹重建支援政策 將加大優惠力度

2011年06月03日 22:08:37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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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昨天發佈《國務院關於支援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支援和幫助玉樹地震災區恢復重建,統籌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新校園、新家園,建設社會主義新玉樹,保證用三年時間基本完成恢復重建主要任務,使災區基本生産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並超過災前水準,現就支援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支援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要充分考慮玉樹地震災區的特殊困難,既要與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和中央支援藏區發展、遊牧民定居、生態移民等政策相銜接,更要從玉樹地區災後恢復重建實際情況出發,進一步加大政策優惠和支援力度。

  (一)中央為主、多方支援。災後恢復重建所需資金以中央財政資金為主,同時包括省級財政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居民和企業少量自籌資金。

  (二)統籌考慮、突出重點。根據受災程度,統籌做好不同受災地區的恢復重建工作。將人口數量多、損失嚴重的極重災區玉樹縣結古鎮作為恢復重建工作的重點,同時兼顧玉樹縣隆寶鎮、仲達鄉、安衝鄉、巴塘鄉4個重災鄉鎮。對一般災區和災害影響區鄉鎮,支援城鄉居民倒損住房以及受損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重建和修復。

  (三)總量包乾、分類控制。中央財政對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實行“總量包乾,分類控制”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政府根據規劃項目和輕重緩急統籌做好中央財政資金、省級財政資金、捐贈資金和其他自籌資金的安排使用。

  二、主要政策

  (一)以中央財政為主安排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中央財政安排的資金包括:一般預算收入資金、車購稅專項收入資金和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資金。根據重建目標和任務,中央財政資金分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年安排。其中,2010年安排90億元,明、後兩年繼續做相應安排。中央財政安排的其他有關專項資金也要向受災地區適當傾斜。

  青海省要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安排資金用於恢復重建。中央有關部門及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接收的捐贈資金,要直接撥付到青海省,連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贈資金,統一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由青海省統籌安排用於恢復重建。此外,加上居民和企業少量自籌資金,共同組成以中央財政為主的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按照災後恢復重建的主要任務,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的使用主要採取項目投資、居民個人補助、資本金注入、貼息等方式,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居民住房恢復重建。

  對玉樹地震災區城鄉居民(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職工)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重建,按照政府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原則安排資金;對一般受損住房維修加固,適當安排資金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和方式由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區分不同情況確定。

  2.城鎮建設。

  恢復重建破壞嚴重需整體重建或新建的城鎮道路、橋梁,城鎮供水、供氣、供熱以及污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及配套管網等。

  3.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教育、衛生、科技、地震、計劃生育、廣電、文化文物、體育、勞動就業與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基層政權、公檢法司等公共服務設施。其中恢復重建教育、衛生設施優先安排社會捐贈資金,重點用於新建。

  對宗教活動場所,按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現有管理程式,分寺院、活佛和教職人員生活住所以及文物等進行恢復重建。

  4.基礎設施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災區範圍內主要幹線公路、農村公路以及受損民航設施、公眾通信網和應急通信設施、郵政服務設施,以及水利、電力電網等設施。

  5.産業恢復重建。

  支援恢復重建玉樹工商企業、金融網點,恢復農業、畜牧業生産能力,發展環保型産業和特色文化、旅遊等産業,建設工業集中區基礎設施。

  6.其他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農牧區(林區)生産生活設施,支援以工代賑、震後廢物及建築垃圾處理、三江源生態環境保護、災毀土地整治、氣象監測預警、地質災害防治、綜合減災等社會公益性項目建設。

  (二)稅收政策。

  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對受災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與抗震救災有關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在5年內免征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3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減輕個人稅收負擔:

  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支援受災地區基礎設施、房屋建築物等恢復重建:

  1.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

  2.對地震中住房倒塌的農(牧)民重建住房佔用耕地的,在規定標準內的部分免征耕地佔用稅。

  3.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對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4.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免征契稅。

  5.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對經有關部門鑒定因地震災害損毀的房産、土地,免征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鼓勵社會各界支援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

  1.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産、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對財産所有人將財産(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4.對專項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經徵稅的特種車輛,退還已徵稅款。

  促進就業:

  1.受災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2.受災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後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以及因地震災害損失嚴重的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上述稅收政策執行期限與國務院確定的災後恢復重建期一致,適用範圍為國務院確定的受災地區範圍。

  (三)金融政策。

  支援金融機構儘快全面恢復金融服務功能:

  加快修復基層金融網點,保障支付清算、國庫和郵政匯兌系統的安全運營,鼓勵受災地區金融機構適當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挂失和補辦、轉賬等收費。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受災地區信貸投放: 

 

  1.加大對受災地區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援力度。根據受災地區恢復重建的實際需求,增加對受災地區的再貸款(再貼現)額度,並對支農再貸款執行優惠利率,在現行支農再貸款利率水準上再降低1個百分點。對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傾斜的準備金政策。允許受災地區金融機構提前支取特種存款,增加信貸資金來源。

  2.對受災地區實施傾斜和優惠的信貸政策。對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項貸款延長還款期限,在2011年6月底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受災地區其他信貸支援。

  3.加大對受災地區重點基礎設施、城鄉居民住房、農牧業、中小企業和因災失業人員的信貸支援力度。對因災失業人員和吸納受災群眾就業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參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執行。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