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縣法院一法官違法違規入股煤礦,在連續兩年未得到紅利後,怒將煤礦方告上法庭。橫山縣法院一審判令這名法官勝訴,煤礦方不服,這起國家公職人員入股煤礦案將擇日開庭二審。
法官是否可以依法索要違法所得?引來輿論一片譁然。日前,神木縣委連夜召開常委會,對入股煤礦討要1100萬紅利的法官張繼峰進行調查。神木縣人民法院則在24日夜免去張繼峰監察室副主任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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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組調查入股資金來源
24日,神木縣委常委會議後,神木縣人民法院連夜召開黨組會議,黨組會議認為張繼峰入股煤礦嚴重違反《法官法》的有關規定,故立即免去其監察室副主任一職。
據了解,昨日上午,榆林市委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張繼峰入股煤礦一事。會議要求,一是市檢察院立即著手調查張繼峰入股煤礦的180萬資金來源;二是市法院要加快案件審理,儘快給媒體和公眾一個答覆;三是市紀委要對公務員從事或參與經營性活動進行調查;四是神木縣要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查處;五是啟動問責程式,對該事件涉及的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榆林市紀委監察局執法室主任姜浩年表示,目前,入股煤礦法官張繼峰已經被上訴至榆林中院,該案很快就會有結果。二審判決後,紀檢部門會嚴格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立即著手對事件涉及的相關人員進行責任倒查。另外,專案組已經從張繼峰入股煤礦的180萬資金來源入手展開調查。
昨日,神木縣成立了“全力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領導小組”,要求各部門各鄉鎮首先進行自查,然後縣上派出5個工作小組挨個排查,清查的重點是各級領導幹部。
據悉,榆林市中院昨日召集張繼峰一案相關人員進行聽證會,案件在一兩日內會有結果。
緣起
法官180萬入股煤礦
現年46歲的張繼峰是神木縣法院監察室副主任,之前擔任過神木縣法院沙峁法庭庭長,是一名法官。
2005年2月,張繼峰和妻子王和霞將共有的一套住房作價43萬元,賣給張繼峰的同學陳某。後來又將自己村裏分給的街産以138萬元變賣。隨後,張繼峰夫婦將夫妻共同財産以張繼峰的名義與陳某等人合資,受讓了他人所有的神木縣孫家岔鎮宋家溝煤礦,受讓價款1800萬元,其中張繼峰夫婦180萬元,佔總投資的10%。入股煤礦後,張繼峰夫婦先後從煤礦得到660萬元,他們認為這些都是煤礦的紅利。
2008年4月,張繼峰夫婦獲悉陳某早在2007年七八月間將煤礦以50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馮某、余某三分之二股份,陳某持有三分之一股份,且將法人代表變更為馮某。張繼峰夫婦認為對方剝奪了他們受讓煤礦的權利,遂將煤礦方起訴至神木縣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其和妻子持有煤礦10%股份,並判令煤礦方給付其1100萬元的紅利及逾期給付造成的損失。
一審
異地審理法官勝訴
神木縣法院立案後,因涉及法院內部人員,經請示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此案被指定橫山縣人民法院審理。在法庭上,原告方陳述了其180萬入股煤礦的事實及所得分紅的數額,並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被告煤礦方陳某認為,原告入股的是60萬而不是180萬。而且,陳某認為,2005年2月張繼峰夫婦以隱名合夥人入股,後來國家不允許公職人員入股煤礦,他們就給張繼峰夫婦退還了兩次共360萬,算是退股,後來給的300萬也是張繼峰夫婦退出經營的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宋家溝煤礦在2005年轉讓給陳某,煤礦價值1800萬元。同年2月,張繼峰夫婦在宋家溝煤礦入股180萬元,陳某給張繼峰出具了“今收到張繼峰宋家溝煤礦入股款壹佰捌拾萬元”的條據,佔該煤礦1800萬元的10%股份。2005年、2006年張繼峰夫婦在宋家溝煤礦分紅360萬元(兩次,各180萬元)。2007年7月底,煤礦擴股為5000萬元,新吸收合夥人余某和馮某,與陳某各佔三分之一份額。
馮某接管煤礦後,2007年按合夥金額100%分紅,2008年按合夥金額120%分紅,但2007年只給張繼峰夫婦300萬元,擴股後張繼峰夫婦沒有退出合夥,仍然是宋家溝煤礦的隱名合夥人,佔煤礦股份10%份額為500萬元。而陳某拿不出兩名原告退股的證據,法庭不予支援。因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陳某在神木縣孫家岔鎮宋家溝煤礦的股份中,原告張繼峰夫婦持有該煤礦10%股份;判令被告陳某給付兩原告2007年分紅款500萬元、2008年分紅款600萬元共計1100萬元(已付300萬元),駁回其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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