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期《求是》雜誌刊登國家統計局副局長許憲春的文章,詳細闡述了GDP這一指標的局限性,列出其諸多“不能”。
文章説,在通常情況下,GDP是反映一國經濟增長、經濟規模、每人平均經濟發展水準、經濟結構和價格總水準變化的一個基礎性指標,因而是國際上普遍適用的考察國民經濟發展變化的重要工具。正確認識併合理使用這一指標,對於考察和評價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狀況具有重要意義。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深入發展,僅憑GDP這一指標來評價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並不能得出全面正確的結論。
GDP不能全面地反映經濟發展。首先,GDP沒有充分地反映公共服務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政府部門提供的行政服務、公共安全服務、教育服務、醫療衛生服務、環境保護服務等公共服務在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GDP核算以市場活動為主體,它衡量經濟活動的標準尺度是市場價格,由於政府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不存在市場價格,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利用政府部門提供這些公共服務投入的成本來衡量其價值,而這些投入成本遠不能反映這些公共服務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GDP不能反映經濟發展的品質差異。不同國家的産品品質、擁有的品牌數量差異很大,尤其是經濟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具有顯著差異;不同國家的技術水準、勞動生産率、資本生産率、資源産出率差異很大;不同國家的排放強度也具有很大的差異。GDP沒有反映出這些經濟發展品質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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