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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馬尾區法院認定“嚴曉玲案”中三網友為誹謗罪

2011年06月03日 22:09:10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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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福州市馬尾區法院就此前引起廣泛關注的“嚴曉玲案”,及涉及到的被告人范燕瓊、遊精佑、吳華英誹謗案一審情況進行了通報。

  馬尾區法院副院長傅義榮宣讀了法院最終認定的案件基本情況,全文如下:

  “2007年底,閩清籍女青年嚴曉玲與聶某某在閩清縣梅城鎮南北大街租房同居。嚴曉玲在該房中因肚子疼痛, 2008年2月11日晚10時許,被送往閩清縣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12日,嚴曉玲家屬向閩清縣公安局提出對嚴曉玲死因進行解剖檢驗。當天閩清縣公安局法醫對嚴曉玲屍體進行了解剖,並提取死者心血、陰道內容物、子宮及雙側輸卵管等體內器官,分別送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與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作進一步的病理學、理化和生物物證檢驗。福州市公安局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送檢血液中未檢出毒物和送檢陰道內容物未見人精子”的結論。福建省公安廳同日作出“輸卵管妊娠並破裂”的病理診斷。閩清縣公安局根據上述鑒定結論,于同年3月3日作出“嚴曉玲係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法醫學鑒定結論。嚴曉玲母親林秀英對鑒定結論不服,多次陳情,並在陳情中認識了被告人范燕瓊。

  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燕瓊聽了林秀英及其兄林愛德講述嚴曉玲死亡的相關情況,看了嚴曉玲死亡的法醫鑒定等材料後,著手杜撰了《福建閩清警匪輪姦26歲女青年致死後還繼續姦屍,慘絕人寰,訴告無門》一文。文章中捏造了虛假的事實:1.“閩清縣醫院對面的縣文化館裏的‘麗歌’KTV,係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兼梅城刑警隊隊長林某某與治安科科長盧某某和縣檢察院涂檢察官夥同一個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脫打擊的黑社會頭目聶某某合夥開辦的,這家娛樂場所以販賣K粉、介紹賣淫、脅迫賣淫、收取提成等為手段牟取暴利”;2.“2007年農曆臘月28日晚,嚴曉玲被聶某某等10多個同夥帶到一個名叫‘臺山’的別墅過年”;3.“嚴曉玲早已被有執法權力背景的聶某某等所控制”;4.“本人聽到醫護人員的議論‘這個女孩死的太慘太慘’、‘連短褲、胸罩都沒穿’、‘陰道口張開很大無法收縮’、‘陰道內還有精液’、‘至少五六個以上輪姦甚至死後還姦屍’ ”;5.“聶某某父親説嚴曉玲係遭8人輪姦致死”;6.“聶某某一夥連同兩名警察突然出現在晝夜不安的林秀英面前”;7. “林秀英請求辦案民警魏某某將其親眼所見女兒會陰部撕裂狀以及手腕上的抓痕寫進筆錄,魏某某卻以‘這是檢查拳打傷和刀砍傷的,不是檢查陰道口和手指紋的’為由拒絕記錄,魏某某強行抓起林秀英的手在其編造的筆錄上一陣亂按,隨後被告知嚴曉玲死於宮外孕等等。”8. “自從這家KTV創辦以來,這個縣城就時常出現無名女屍”。22日晚,被告人范燕瓊將該文章發佈到境外網站,不久,該文在“博訊”、“參與”等境外網站上被更名為《閩清“嚴曉玲”比巴東“鄧玉嬌”悲慘一萬倍》(下稱“網文一”)的帖子。“網文一”在網際網路上發佈後,被國內外多家網站紛紛轉載,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攻擊、謾罵、詆毀被害人涂某某、林某某、聶某某等人。福州市有關部門高度重視,經過認真調查核實,發現被告人范燕瓊所寫的“網文一”虛構事實,純屬捏造。6月24日,福州市有關部門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事件真相。

  24日上午,被告人遊精佑在“凱迪網”看到了“網文一”後,與被告人吳華英策劃將林秀英、林愛德接到遊精佑馬尾家中製作視頻。在製作視頻時,其朋友郝剛打電話告知被告人遊精佑、吳華英,福州市有關部門關於嚴曉玲死亡的新聞發佈會公佈的內容與網路文章出入很大,並提醒二人應慎重。但被告人遊精佑、吳華英仍將“網文一”文章、嚴曉玲死亡照片以及林秀英兄妹在口述時製作成視頻,以“訴説”為標題發到“馬鈴薯網”上,併發送給網友郭寶鋒等多人,並要求這些網友協助將視頻發佈到網際網路上,有意識地廣泛傳播,進一步對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損害。後由網友將該視頻發送到境外網際網路站上。之後,該視頻又被冠以“嚴曉玲被輪姦致死,家人哭訴悲慘經歷”等標題,發佈在“博訊”網等網站上。

  6月26日上午,被告人范燕瓊接到林秀英電話,稱“閩清公安局邱某某帶人到其家中嚇唬她”。被告人范燕瓊馬上就杜撰了一篇題為《閩清公安局邱某某等十幾個領導幹部恐嚇嚴曉玲母親林秀英》(下稱“網文二”)的文章,捏造了虛構的事實:1.“2009年6月25日,閩清縣梅城鎮陳某某與縣公安局邱某某和縣政法委陳某某等十幾個領導幹部以及官方派遣的記者到林秀英家中恐嚇。”;2.“公安局邱某某先是大罵網路對嚴曉玲遭輪姦施暴致死的空前報導,緊接著就對林秀英及其家人恐嚇道:‘要把你和你的丈夫(林斯購)一起抓去勞教!’”;3.“梅城鎮陳某某更是從頭至尾的怒罵林秀英,甚至惡狠狠地衝林秀英叫囂:‘事情搞的這麼大,你要負完全責任!’”後將該文發送到境外網站和博訊網編輯蔡楚的郵箱上。其行為使被害人邱某某、陳某某等人的人格受到嚴重損害,名譽受到嚴重破壞,嚴重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並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經過認真嚴密審理後,2010年4月16日上午,馬尾區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宣判,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范燕瓊有期徒刑二年,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遊精佑、吳華英有期徒刑各一年。

  對於最終判決的理由與依據,馬尾區法院如下表示:

  (一)關於三被告人是否有捏造事實的問題,經查,被告人范燕瓊不僅虛構還捏造了虛假的事實,並杜撰了邱某某、陳某某等10余人到林秀英家中恐嚇、辱罵的具體情節,其製作的兩篇網文,歪曲事實真相、憑空捏造,足以認定范燕瓊有捏造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遊精佑、吳華英在製作視頻時,明知被告人范燕瓊製作的“網文一”有捏造的虛假事實,仍然把“網文一”內容製作加入到視頻中,繼續實施在網際網路中的散佈行為,對造成本案的危害後果起到放大作用。其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公訴機關意見予以採納。

  (二)關於三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的問題,經查,三被告人所製作的網文和視頻,被冠以警匪勾結、輪姦致死、繼續姦屍、慘絕人寰等醒目字眼為標題,又虛構黑社會頭目、販賣毒品、介紹賣淫、脅迫賣淫、暴力提成等內容,在毫無依據的情況下捏造並指責基層行政、司法部門人員違法辦案。不僅造成多名被害人個人的人格、名譽嚴重受損,被害人家庭的聲譽、精神和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和騷擾,還使包括醫院在內的多家單位生産、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而且引發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關注和指責,嚴重損害網民的真相知情權,擾亂了網際網路正常的管理秩序,甚至有群眾和網民認為閩清當地的地方治安混亂、環境惡劣,並對當地基層組織、行政機關、司法部門的形象和聲譽造成不良的影響,可以認定本案三被告人行為及其後果屬於情節嚴重。該節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燕瓊故意捏造事實,先後兩次編撰文章發佈到境外的網際網路網站上;被告人遊精佑、吳華英在明知福州市有關部門已經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嚴曉玲死於宮外孕的情況下,仍然堅持為嚴曉玲家屬拍攝錄影,並加入范燕瓊撰寫的網路文章製作成視頻,在網際網路上散佈,三被告人故意混淆是非、誹謗他人、誤導民眾,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上網點擊和跟帖,攻擊、謾罵、詆毀被害人,嚴重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給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嚴重的影響,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誹謗罪。現有證據不能認定三被告人主觀上有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直接故意,三被告人也沒有向國家機關和有關部門作虛假告發的行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范燕瓊、遊精佑、吳華英誣告陷害的罪名應予變更。三被告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無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范燕瓊捏造並公然散佈了虛構的事實,遊精佑、吳華英明知是捏造的虛構事實仍公然予以散佈,嚴重敗壞和影響他人名譽,且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具有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性,符合誹謗罪的要件,已構成犯罪。該辯解和辯護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至於辯護人提出本案偵查過程中違反程式意見,因缺乏依據,不予採納。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