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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在制度面前沒有特權

2011年06月03日 22:09:21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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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上發表的重要講話,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全面科學地分析了當前的反腐倡廉形勢,明確提出了今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總體要求和主要任務,著重強調要逐步建成內容科學、程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切實提高制度執行力、增強制度實效,尤其是領導幹部必須帶頭執行各項制度,作執行制度的表率。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

  制度的制定是基礎,制度的落實是關鍵,制度的生命力就在於貫徹執行。制度一經制定,其組織中的任何成員都應該服從,任何成員都沒有超越于制度之上的特權,任何違背制度的行為都要受到相應的制裁。制度只有這樣真正落實了、執行了,制度才有用,才能起到保證作用。當前,進一步完善反腐敗制度固然必要,但不折不扣地執行現有的各項制度更為重要。制度落實是制度功能轉化為預期效果的關鍵。每當説到腐敗滋生的原因,人們總是説制度不健全、法律不完善;每當説到懲治腐敗,人們總是寄希望於制度建設、完善法律。一些重要領域制度缺失,的確是腐敗滋生的根本原因或重要因素之一。但不可否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一套反腐倡廉制度,反腐倡廉法規制度並不少,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那麼,為什麼腐敗問題和腐敗現象還會在一些領域易發多發呢?原因相當複雜,包括制度的科學化水準不高,一些制度設計不合理,制度不配套、不成體系,使一些好的、細的、新的規章制度在具體操作中難度大,特別是制度的執行不得力,落實起來大打折扣,沒有充分發揮出應有的效力。許多制度實際上成了閒置資源,甚至形同虛設,成了一紙空文。這是一個令人深思的嚴重問題。

  制度是一種規範和規則。它告訴人們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以及違反制度規定的後果,具有導向功能,是判斷社會行為規範與否的準繩。制度具有規範性、強制性、明確性和連續性,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沒有規矩就不成方圓,有了規矩不執行也成不了方圓。嚴峻的法律需要嚴肅的執法,嚴明的紀律需要嚴格的遵守,“是”就是“是”,“非”就是“非”。否則,再好的制度、再嚴的法律、再細的紀律,不去貫徹執行,必然會走了樣,變了形,成了“軟麵條”、“橡皮筋”!制度不能被認真執行,還不如不設制度。制度重在建設,貴在落實,得不到落實的制度等於沒有。制度建設固然重要,但最根本的倒不是制度缺失的問題,而是極大地損害制度、法紀的權威性、公信力、嚴肅性的執行力問題。

  當然,制度的落實和執行往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相比之下,執行和落實制度比制定和出臺制度更加困難。尤其是在已有的制度可操作性不強的時候,其執行越發顯得困難重重。當前真正“管用的”、“管得住”的制度還相當缺乏,不少制度主要還是“要求性”的,不準這個、不準那個,真正夠得上“制約性”的,即使人們想為而“不能為”的還不多。因此,一方面要著力解決“無制度可用、制度不管用、有制度不好用”的問題,提高制度的科學性和系統性,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重點解決“不認真執行制度、不貫徹落實制度、不按照規章制度辦事”的問題,提高制度的執行力,維護制度的權威性。

  所以,要進一步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向深入,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制度,切實提高制度的執行力,杜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章不循、有紀不守、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

  領導幹部在制度面前沒有特權

  胡錦濤總書記強調,要著力在領導幹部特別是高中級幹部中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意識,教育引導領導幹部帶頭學習制度、嚴格執行制度、自覺維護制度,在執行制度上率先垂范。這就是説,要求黨員幹部做到的,領導幹部特別是高中級幹部必須首先做到;要求下級做到的,上級必須首先做到;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必須首先做到。領導幹部要切實做到行動先於一般幹部,標準高於一般幹部,要求嚴於一般幹部。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不僅要帶頭遵守制度,還必須堅持原則、敢抓敢管,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堅決同一切違反制度的現象作鬥爭。只有一級帶一級、一級抓一級,作出榜樣、抓出成效,才能形成自覺遵守和維護制度的良好風氣。

  列寧曾説過,“一個行動勝過一打文件”。行動是無聲的命令,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説一千道一萬,不如親自幹一件。各級領導幹部往往都是研究制定規章制度的領導者、指導者、決策者、拍板者。但有的領導幹部卻又常常成為規章制度的超脫者、逾越者、違反者甚至破壞者,成為在法規制度面前的特殊人,使嚴肅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失去公信力、約束力和執行力,造成法律法規、紀律條規、規章制度、通知要求、會議文件、領導講話、“一把手”批示的次序顛倒,主次不分,輕重倒置。本來法律應當處於至高無上的地位,但實際運用中總是“一把手”的批示、指示、批條、指令等最重要、最權威、最管用。凡事只要領導發了話,有了領導的條子,就有了尚方寶劍,就能一路“綠燈”,暢通無阻,甚至天馬行空,為所欲為。反之,如果沒有領導的點頭、默許、明示等,即使有明文規定的法律,有明確要求的紀律,有明明白白的制度,有清清楚楚的規定,也無濟於事。人們都習慣於找關係、求熟人、走後門,認人不認法,求人不求法,長此以往,社會風氣必定趨於惡化。

  一些制度不落實,執行不得力,沒有發揮應有效應,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違反制度的行為沒有及時受到查處,好人主義盛行,應該嚴厲懲處的沒有嚴厲懲處,甚至包庇腐敗和犯罪。有的地方和單位,藉口安定團結、協調穩定、班子團結、關係融洽,打著和諧社會、以人為本、教育為主、保護和挽救幹部的旗號,回避矛盾,避開問題,逃避現實,對違規違紀違法的行為,特別對領導幹部帶頭違反制度的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視而不見,聞而不動,重人情,輕法紀,重情面,輕規範,重潛規則,輕硬規定,避重就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失之於軟,失之於寬。立法與執法,制度制定與制度執行,成了“兩碼事”,變成“兩張皮”,照章(規章制度)辦事不如照長(長官意志)辦事,按規矩辦事不如看領導眼色行事。在這種情況下,好好的制度被扭曲,制度的實效大打折扣,也就不足為怪!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堅持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隨意變通、惡意規避等嚴重破壞制度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只要觸犯了制度,都必須依紀依法處理,絕不能姑息遷就。越是領導幹部違反制度,越是要依紀依法從嚴處理。堅決克服重制定,輕執行,重開會,輕檢查,重講話,輕落實的不良現象。

  2009年以來,我們嚴肅查處了王益、米鳳君、陳少勇、朱志剛、皮黔生、黃松有、陳紹基、王華元、鄭少東等大案要案,充分體現了我們黨懲治腐敗的堅定決心。在2010年初召開的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上,胡錦濤總書記專門就領導幹部必須帶頭遵守和執行制度提出明確要求,可謂切中了問題的要害。所以,筆者認為,我們必須緊緊抓住“制度的執行和落實”、“領導幹部要帶頭遵守和執行制度,作執行制度的表率”這兩個關鍵問題,並且下大力氣解決好,反腐倡廉制度才會在懲治和預防腐敗中發揮應有的強大威力,腐敗易發多發的勢頭才有望被早日有效控制住。(作者閆群力 係中央紀委宣教室副局級紀律檢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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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