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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頒布廉政準則 52“不準”規範黨員幹部行為

2011年06月03日 22:09:44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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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2月23日電 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為進一步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結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實際,制定本準則。

  總則

  執政黨的黨風關係黨的生死存亡。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從嚴治黨,不斷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要求;是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

  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具有共産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須在黨員和人民群眾中發揮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必須模範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於職守,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必須弘揚黨的優良作風,求真務實,艱苦奮鬥,密切聯繫群眾。

  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加強教育,健全制度,強化監督,深化改革,嚴肅紀律,堅持自律和他律相結合。

  第一章 廉潔從政行為規範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藉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資訊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仲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仲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責任編輯:陽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