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月1日電(記者張辛欣)記者1日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國務院近日通過並公佈《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這個條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據稱,為加強氣象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制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此條例對颱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以及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作了規定。
根據這個條例要求,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全國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同時,國家還將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支援氣象災害防禦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提高氣象災害防禦的科技水準。
這個條例共6章,分為總則,預防,監測、預報和預警,應急處置,法律責任,負責,共計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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