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 楊維漢 陳菲)記者28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自今年2月1日起,全國法院將施行調整後的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
為貫徹實施好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實施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的“調整完善智慧財産權案件管轄制度”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8日發出了《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
根據這個總共9條的《通知》,本次調整統一了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的標準,即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準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
本次調整還確定了具有一般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的最高標準,即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具體標準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據了解,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指定了92個基層人民法院具有一般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管轄權。本次根據有關高級人民法院的報請,這些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的具體標準也同時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對專利、植物新品種、整合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件和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糾紛案件以及壟斷糾紛案件等特殊類型的第一審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確定管轄時還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上述案件管轄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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