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集團原總經理喬洪。資料圖
貴州茅臺酒股份公司原總經理喬洪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一審宣判
新華網貴陽1月15日電(記者李忠將)貴州茅臺酒股份公司原總經理喬洪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一案,經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于2010年1月15日依法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被告人喬洪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喬洪于2000年底至2007年3月期間,利用其擔任貴州茅臺酒股份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一百餘次分別收受胡某、公某、羅某某等22人的賄賂,折合人民幣共計1323萬餘元;夥同其弟喬建華共同受賄218萬餘元;被告人喬洪另有折合人民幣820萬餘元的鉅額財産不能説明來源合法。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喬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夥同其弟喬建華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喬洪的鉅額財産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説明來源合法,其行為還構成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喬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鋻於其具有主動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本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從輕處罰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同案被告人喬建華亦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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