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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出臺

2011年06月03日 22:10:39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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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記者趙超、余曉潔)為規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錄用工作公平、公正,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發佈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對公務員錄用考試報考者在報名、考試、考察、體檢過程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辦法做出了詳細規定。

  《辦法》規定,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資訊不實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報考者惡意註冊報名資訊,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辦法》規定,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一般違紀違規行為,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後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辦法》明確,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抄襲、協助抄襲的;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使用禁止自帶的通信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辦法》還明確,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辦法》對錄用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也作出規定:公務員協助作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組織、領導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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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