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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總:堅決糾正在企業改革改制中撤銷工會組織問題

2011年06月03日 22:10:46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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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出通知

  堅決糾正在企業改革改制中撤銷工會組織、合併工會工作機構問題

  中華全國總工會近日發出《關於堅決糾正在企業改革改制中撤銷工會組織、合併工會工作機構問題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各全國産業工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

  為了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堅決糾正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改制過程中,隨意撤銷工會組織或將工會工作機構合併歸屬到其他工作部門的錯誤做法,保證企業工會在黨的領導下獨立自主、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健全企業工會組織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近幾年來,在各級黨組織和行政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援下,在各種所有制企業中,工會工作覆蓋面不斷擴大,工會組織凝聚力不斷增強,在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改制過程中,出現了工會組織被撤銷、工會工作機構被合併到黨群工作部、工會專職工作人員被大量裁減等現象。這種做法,嚴重削弱了企業工會組織,嚴重影響了企業工會工作,致使企業管理者與職工群眾的溝通渠道不暢通,勞動關係矛盾得不到及時調處和化解,成為導致群體性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嚴重影響了企業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各級工會特別是國有企業工會必須充分認識企業改革改制中健全工會組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清撤銷工會組織、合併工會工作機構的危害,統一思想認識,採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並遏制撤銷工會組織、合併工會工作機構的現象。

  二、要始終堅持在黨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中國共産黨是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核心力量,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工會是工人階級自願結合的群眾組織,是黨聯繫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工會必須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在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由於工會與黨的性質不同,其群眾性與黨的先進性要求不同,工會必須要有相對的獨立性,不能等同於黨委的一個工作部門,否則不利於加強和改善黨對工會工作的領導,也不利於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工會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工會必須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善黨對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領導的通知》明確指出,黨組織應當支援工會按照法律和章程,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獨立自主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不得把工會的機構撤銷、合併或歸屬於其他工作部門。黨中央三代領導集體和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都深刻地闡明瞭加強和改善黨對工會工作的領導與工會按照法律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的辯證關係,要求工會從自身的性質和特點出發,在黨的領導下,依法突出維護職能,全面履行各項社會職能。要求各級黨委要加強和改善對工會工作的領導,支援工會依照法律和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重要作用。因此,在企業改革改制中撤銷工會組織、合併工會工作機構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和黨中央的有關要求,必須堅決予以糾正。

  三、要堅決糾正撤銷工會組織、合併工會工作機構的錯誤行為。當前,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階段,工會在協調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中的地位更加突出,責任更加重大,工會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各級工會要積極爭取黨委的領導和支援,切實做好抓基層、打基礎工作,堅決糾正國有企業在改革改制中撤銷工會組織、合併工會工作機構的錯誤做法。

  要加強調查研究和分類指導。對企業正在實施改革改制的,要加強源頭參與,跟蹤做好企業工會組織的整改、重建工作,切實做到企業改革改制到哪,工會組織就建到哪;對在企業改革改制中撤銷工會組織或將工會工作機構合併到黨群工作部或其他工作部門的,要逐個摸清情況,逐個予以糾正,保證工會組織健全,獨立設置工作機構;對在企業改革改制中隨意減少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要按照規定比例配備充實專職工會工作人員,保證工會工作人員隊伍的相對穩定。

  企業工會要大力宣傳有關法律規定,宣傳工會在黨的領導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的組織保障、工作特點、工作機制等有關規定,不斷提高自身建設水準。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工會要發揚優良傳統,帶頭落實整改工作,切實糾正存在的問題。

  各級工會要建立領導責任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確保糾正改革改制中撤銷工會組織、合併工會工作機構工作落到實處。所有國有企業,凡工會工作機構併入黨群工作部的,要在2009年12月底前全部實現獨立設置。在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狀、獎章、勞動關係和諧企業等各類評先評優中,對在企業改革改制中撤銷工會組織、合併工會工作機構並未堅決糾正的,要實行“一票否決”。全總將就各地整改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並通報整改工作情況。

  請各省(區、市)總工會于2010年1月15日前,將整改情況報全總基層組織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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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