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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解讀新修訂《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2011年06月03日 22:10:48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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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新聞記者證正式啟用宣傳片

  新修訂《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任何組織不得阻撓記者合法採訪活動 非新聞人員不得以採訪為名開展活動

  新華網北京11月8日電(記者 璩靜)與全國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密切相關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頒布近5年後進行了第一次修訂,修訂後的新版《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已于10月15日起施行。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該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修訂分析了記者證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基層單位和群眾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根據進一步加強新聞記者隊伍建設和加強社會監管的要求,充分吸收了近幾年新聞出版總署出臺的規範性文件內容和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刊主管主辦單位和主要新聞單位的意見,從切實履行總署監管職責,維護群眾利益出發,保護記者權益的角度,完善了相關條款。

  新修訂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從原來5章31條增加到6章40條,其修改內容主要包括:

  ——增加了新聞記者定義及權益保護相關內容。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采編活動,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辦法明確,新聞記者指的是新聞機構編制內或者經正式聘用,專職從事新聞采編崗位工作,並持有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辦法規定,記者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同時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採訪活動。

  ——進一步加強新聞記者職業規範要求。辦法規定,新聞記者不得從事與記者職務有關的有償服務、仲介活動或者兼職、取酬,不得借新聞採訪工作從事廣告、發行、贊助等經營活動,不得創辦或者參股廣告類公司,不得借新聞採訪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借輿論監督進行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等濫用新聞採訪權利的行為。

  ——完善新聞記者證年檢規範。辦法指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根據調查掌握的違法事實,建立不良從業人員檔案,並適時公開。辦法規定,新聞出版總署、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分別負責中央新聞機構、地方新聞機構和解放軍及武警部隊的新聞記者證年檢工作。

  ——明確非新聞機構組織及人員不得以新聞採訪為名開展活動。辦法規定,新聞機構非采編崗位工作人員、非新聞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不得假借新聞機構或者假冒新聞記者開展新聞採訪,不得以採訪為名開展各類活動或者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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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