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開展未成年人文身專項整治
今年6月,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對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舉措。10月29日,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全國多地的民政、檢察、市場監管等部門,相繼開展行動或者出臺規定,對為未成人提供文身服務的商家進行查處。
各地舉措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不得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日前出臺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指出,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充分認識文身可能産生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理性拒絕文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産生文身動機和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不得放任。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辦法》提出,任何企業、組織或個人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文身商業廣告。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文身的內容。任何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發現有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可以向民政、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處置。
多地開展專項行動
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將受處罰
近年來,文身出現了“低齡化”現象,日漸成為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社會風險點。廣西靈山縣市場監管局10月19日消息,靈城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依法查處了一起無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違法經營案件,這是該局開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專項行動開出的首張“罰單”。
10月18日,山西省民政廳在第三季度新聞發佈會上通報,為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該省開展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專項行動。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與多部門協商並達成一致,于2022年7月印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明確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山西省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商務、民政等部門督促監管醫療衛生機構、相關文身機構和市場經營主體、相關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不向未成年人開展文身服務,並對有意願“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規範醫療美容服務。山西省公安、檢察機關、法院等部門依法調查處理、起訴、審理涉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守牢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底線。宣傳、網信、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加強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傳和輿論監督,加大對相關文藝作品和廣告內容的審核,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文身的內容。
據河北正定縣檢察院8月底消息,正定縣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部門聯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組成專項檢查小組,對轄區內的文身店開展專項檢查。檢察官對幾家文身店的文身記錄、文身協議書進行檢查發現,幾家文身店為涉案未成年人及大量疑似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檢察官現場對經營者進行法治宣傳教育,講解未成年人文身的危害性,針對存在法律盲區的經營者,現場發放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湖北、湖南、廣東等全國各地,近期均有關於針對未成年人文身的相關檢查。
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檢方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據靖邊檢方公開消息,9月14日,由陜西省靖邊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的龐某某(某文身店經營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民事公益訴訟案,在靖邊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全部得到支援。該案係近年來少有的涉及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在辦案過程中,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引起靖邊縣人民檢察院注意,犯罪嫌疑人小文(化名)的左手臂、手背有大面積文身,經詢問,是在龐某某經營的某文身店所文。經查證,2017年至2021年,龐某某在經營文身館期間先後為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且龐某某在從事上述文身業務時未辦理營業執照、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此外,龐某某在未取得醫療美容許可證的情況下,為未成年人清洗文身。
靖邊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未成年人文身具有易感染、難復原、就業受限、易被標簽化等危害,龐某某明知服務對象為未成年人,也明知未成年人文身的損害後果,仍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也不利於未成年人的成長與發展,該行為屬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2022年6月24日,靖邊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啟動民事公益訴訟程式,追究龐某某侵權責任,遂向靖邊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9月14日,靖邊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龐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並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國家級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書面賠禮道歉。
律師分析
任何企業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北京驊之韜律師事務所孟建英律師認為,為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已專門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其第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産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並未明確禁止未成年人文身,但文身行為明顯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長,與法律確立的基本原則相背離,而且未成年人尚不能正確認識文身對其身體和人格利益造成的不利影響,盲目跟風文身的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的“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與其智力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屬於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的相關規定可以明確,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否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予以查處,並根據情形處以罰款,如因上述違規經營行為,給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或財産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