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發佈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央視網消息:日前,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規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
《規定》要求,健全企業責任體系。食品生産經營企業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具有一定規模的食品生産經營企業在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同時,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要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負總責,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分級負責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
《規定》要求,完善風險防控機制。企業要建立基於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日管控,是指由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周排查,是指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週排查風險、分析研判、解決問題,形成《每週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月調度,是指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聽取工作彙報,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規定》要求,明確履職保障措施。企業要支援和保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要將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設立調整及履職情況記錄存檔,作為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重要內容。要組織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培訓,並提供相應保障,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規定》要求,完善相關法律責任。依法明確企業未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以及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法律責任。明確食品生産經營企業等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的,食品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採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的否決建議的,屬於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對於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的,不予處罰。
《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以推動《規定》實施為契機,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提升風險防控能力,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