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規不再全面禁止“路邊攤”
今年12月1日起,上海的攤販可在夜市合法擺攤,留住城市煙火氣,這是記者從9月22日召開的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獲悉的資訊。此次表決通過的新修訂《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除去“路邊攤”的內容,還包含了戶外店招不必千篇一律,“第三衛生間”成公廁標配等內容,以此更好展現城市治理水準,為優化市容環境提供法治基礎。
“對禁止性規範,合理平衡禁止範圍,避免簡單化‘一禁了之’。”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閻銳表示,立法修訂對“設攤經營” 作了優化,允許符合限定條件的設攤經營。對設攤經營、佔道經營,以前是全面禁止,《條例》則在規定不得擅自佔用道路、橋梁等公共場所、兜售物品的同時,明確區政府、鄉鎮政府可以劃定一定公共區域用於從事設攤經營、銷售自産農副産品等經營活動,既展現城市蓬勃活力,又給予必要的約束和規範。
戶外廣告、戶外招牌的管理措施,同樣在此次修法中得到優化。此次修訂,按照“放管服” 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和城市運作安全的要求,條例相應調整為“許可+備案”的分類管理模式——在歷史文化風貌區、風貌保護街坊內、風貌保護道路、風貌保護河道沿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優秀歷史建築上設置戶外招牌,以及設置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戶外廣告設施、招牌,實行許可管理;其他戶外廣告設施、戶外招牌設置,採用備案形式。條例中還提出,戶外招牌設置導則應當體現區域環境、建築風格以及業態特點,為設置者展現個性和創意提供空間,避免樣式、色彩、字體等同質化。
《條例》明確,農貿市場、軌道交通站點、旅遊景點等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置公共廁所。公共廁所應當免費對外開放,具備條件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廁所實行24小時開放。
記者注意到,《條例》第66條明確,上海鼓勵社會單位採用愛心接力站等多種方式,為環境衛生作業服務人員提供休息、飲水等服務。設置專章對進一步提升市容環境衛生共治、共用水準作了規定。(記者 裴龍翔 通訊員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