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成交時面積縮水,買方拒絕支付餘款
本報訊 辛辛苦苦買套房,原本是件高興事,可買賣雙方卻因房屋面積差起了爭執,最終鬧上了法庭。福建省廈門市湖裏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賣方返還買方定金10萬元。日前,經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2019年7月,阿原將廈門市海滄區某套商住房出售給阿屏,房産買賣協議約定:建築面積61平方米,成交價160萬元,2019年10月15日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並特別備註“房屋面積以實際産權證面積為準,一星期內從銀行借出複印件給阿屏”。
在看房過程中,阿原的姐姐曾告知阿屏,一手購房合同中房屋面積為58.84平方米,後來增補了幾平方米,應為61平方米。阿屏向阿原支付購房定金10萬元。之後,阿原將産權證照片通過微信發給阿屏,阿屏發現産權證上載明的産權面積僅有58.96平方米,比合同面積少2.04平方米,遂提出雙方協商解決。
阿原稱房子是按套賣,不按面積算,且面積問題合同寫得很清楚,沒法再協商。
同年11月,阿屏起訴至法院,要求阿原雙倍返還購房定金20萬元。
湖裏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二手房買賣中,如合同僅約定房款總價,未約定每平方米單價,又約定“以實際産權證面積為準”,按照存量房買賣市場交易習慣,應認定房屋是按套定價交易,事後雙方均不能主張按實際面積多退少補。當事人在締約階段,按照誠信原則應承擔協助、通知、保護、忠實等先合同義務,如實披露可能影響交易的事實。建築面積大小不僅關係到對房屋的實際利用,也是評估房價的重要因素,足以影響交易。阿原作為産權人,知曉房屋實際産權面積,理應如實告知阿屏,但在合同訂立過程中,阿原並未出示房産證,僅是口頭陳述建築面積為61平方米。雖然根據合同“以實際産權證面積為準”的約定,阿屏應當知道合同面積與實際面積可能有誤差,但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誤差不應超過可預見的範圍。本案建築面積的誤差比值超過3%,以成交價換算,誤差金額超過5萬元,對一套總價160萬元的房屋而言,明顯超出合理範圍,阿原違反了披露真實資訊的先合同義務。
此外,阿屏主張阿原存在欺詐行為,但並未依法行使撤銷權,在訴訟中又明確表示放棄行使。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阿屏拒絕按期支付剩餘房款,屬於違約,經催告後仍未履行,阿原可以解除合同。
只有在合同因一方的違約行為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下,方能對違約方科以定金罰則。原、被告雙方均存在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已解除,阿原應返還已收取的定金10萬元。
綜上,湖裏區法院一審判決阿原應返還阿屏定金10萬元,並駁回阿屏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阿原不服,提出上訴,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