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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擾民擾健康,“安靜的權益”咋保障?

2022-06-09 10:06:00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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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疫情影響,不少人在居家辦公、上網課。在此背景下,噪聲困擾備受關注——

  噪聲擾民擾健康,“安靜的權益”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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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因無法忍受噪聲又溝通協商無果後實施過激報復行為的案件屢有發生。噪聲問題看似事小,卻事關個人身心健康以及鄰里與社會和諧。如何保障“安靜的權益”,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

  今春以來,受疫情影響,居家辦公、上網課成為不少居民的生活常態。在此背景下,噪聲困擾進一步被突顯出來。如何保障“安靜的權益”,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

  非理智處理,傷人害己

  因為防盜門被住在樓下的鄰居周先生用錘子砸了十幾個洞,且此前自家防盜門、木門也被其用錘子多次砸壞,孫先生將周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防盜門及木門損失共計4000元,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

  庭審中,周先生承認自己確實砸了孫先生家的門,但起因是孫先生經常以地面不平、砸核桃等理由用錘子不間斷地敲擊地面,有時不分白天夜晚。周先生多次找到孫先生理論,但情況沒有改變,他出於憤怒才多次破壞孫先生家的防盜門、木門和紗窗。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周先生持錘砸壞孫先生家的防盜門及木門,侵犯其財産權益。對於孫先生製造噪聲影響其生活,周先生未提交證據,法院不予採信。最終,判令周先生一次性賠償孫先生財産損失3500元。

  “遭遇噪聲困擾,可以向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留存噪聲監測的相關證據。若雙方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切勿衝動處理,避免引發新的糾紛。”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胡美青説。

  因樓上小孩在家中玩耍發出噪聲,樓下鄰居心生不快與孩子的父親發生爭執致人重傷,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不滿鄰居的長期噪聲,59歲老人傷害3名女租客;因在家中睡覺時被隔壁砸墻聲吵醒,安徽鳳陽袁某與鄰居理論不成,一氣之下將對方戳成重傷……近年來,因無法忍受噪聲又溝通協商無果後實施過激報復行為的案件屢有發生。噪聲問題看似事小,卻事關個人身心健康以及鄰里與社會和諧,採用非理智方法處理不僅傷人也會害己。

  依法維權,噪聲擾民須擔責

  錢先生家安裝的空調室外機正好位於趙女士家上方,趙女士認為按照小區設計要求,其室外機放置區域並非設計預留位置,工作時産生的噪聲嚴重影響自己的生活,特別是夜晚使用空調時,自己根本無法正常休息。趙女士多次找到單位及物業公司與錢先生溝通,但對方堅決不拆除,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錢先生將空調室外機拆除,安裝至預留的指定區域,並賠禮道歉。

  庭審中,錢先生覺得,自己家空調位置遠高於趙女士家屋頂位置,對趙女士沒有影響,而且空調室外機位置經過驗收合格,趙女士無權強行指定安裝空調室外機的位置。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錢先生將空調室外機安裝在趙女士房屋房頂近窗上沿處,空調工作産生的噪聲,妨害了趙女士一家的正常生活。因錢先生安裝空調室外機並非出於影響趙女士家正常生活的故意,趙女士亦不具有物業管理之責,故對趙女士賠禮道歉、將室外機安裝至指定區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最終判決錢先生將安裝的空調室外機拆除。

  “不動産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胡美青説。

  宋先生在對自家房屋進行裝修後不久,樓下鄰居田先生因“突發胸痛”被救護車送到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田先生病情為冠心病、急性前壁心肌梗死等。田先生起訴要求宋先生賠償急救費、住院醫療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25.3萬餘元。

  庭審中,宋先生稱田先生是在裝修結束後才犯病,其病情與自家裝修沒有關係。對此,田先生申請了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田先生突發急性前壁心肌梗死與當日宋先生家的裝修環境噪聲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對於宋先生提出田先生病發當日裝修已經結束的異議,鑒定機構認為,病變基礎與田先生自身情況有關,但疾病發病有累積過程,需要數日,當日是否有裝修行為不影響司法鑒定的結果。

  經審理,法院認為,對田先生因裝修環境噪聲産生的合理經濟損失,宋先生理應按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判決宋先生賠償急救費、救護車費、醫療費共計1.3萬餘元。

  新法施行,守護耳邊安寧

  6月5日,于去年底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

  “首先,新噪聲法最明顯的變化就是去掉了原法名稱中的‘環境’二字,重新界定了噪聲污染的內涵,擴大了法律的適用範圍,這有利於解決部分噪聲污染行為在現行法律中存在監管空白的問題。”廣東廣和(長春)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雨琦律師説。

  “這些都是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有了這部法律,廣場舞音樂聲太大擾民、室內裝修刺耳聲不分晝夜、鄰居寵物半夜亂叫等問題的解決都有了法律依據。新法還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同時依法享有獲取聲環境資訊、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國家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管理者、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員、志願者等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這有利於推動形成多元共治的污染防治新格局。”王雨琦説。

  隨著公眾對噪聲問題的關注程度不斷加深,除了新噪聲法“長出牙齒”,根據最高法此前出臺的環境禁止令司法解釋,在噪聲污染案件中,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申請人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的申請,出具禁止令,及時制止正在發生的噪聲污染。今年4月,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發出全國首份噪聲擾民訴前禁止令,有力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間人民群眾的居家學習生活安寧。(記者 柳姍姍)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