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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攏多人多次盜挖漢墓 空手而歸也要坐牢服刑

2022-03-22 16:04:00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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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江蘇省儀徵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盜掘古墓葬案,法院開庭審理後,以盜掘古墓葬罪對12名被告人判處刑罰。其中,拒不認罪的主犯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5萬元。楊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日前,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惡

  讓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很“受傷”

  2016年的一天,華子(化名)接到阿兵(化名)的電話。“在家有事做嗎?”“沒有。”“一起去江蘇挖寶吧。”華子知道,挖寶的意思就是盜墓。

  簡單收拾後,華子就去找阿兵會合。到了那兒,華子發現阿兵還找了幾個人。接著,他們一起前往江蘇,瞄準的目標是儀徵的廟山漢墓。這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也是已知江蘇省最大的西漢木結構墓葬。

  他們先前往廟山漢墓現場踩點,準備等候時機再行動。一個月後,華子接到了阿兵的電話,知道時機已到,於是啟程前往南京和“大部隊”會合。這一次,人更多了些,約摸有十幾個,大家同住在一個小賓館裏,互相介紹認識,大多叫的外號。在所見的人中,華子知道了本次行動的老闆被稱為光頭。光頭説著一口較為生硬的南京話,華子等人在南京的花銷,都是光頭付錢。

  光頭還帶了個兄弟來,“他負責開車,你們要去山上(廟山漢墓),他就送你們去。”華子知道,這個人是監督他們幹活的。

  之後的幾天,盜墓行動正式展開,一夥人進行了嚴密的分工,有的負責在山下望風,有的負責上山打洞,有的負責放置炸藥,有的負責背土……他們往往選擇夜深人靜的時候開工,在南京和儀徵之間往返。幾天下來,洞已經打了幾個,最深的打到了10米多,但是仍未到底,反而一直出水,加上連續多天陰雨,一夥人逐漸沒了耐心,心情煩躁,爭吵也不時發生……陸續幹了20多天仍沒有收穫,一夥人也就各自找理由散了。

  落網

  揭開多年前的犯罪事實

  2018年12月,河南省公安廳在日常巡查中獲取了一條涉嫌倒賣文物的案件線索:有人在網上倒賣一批漢代的金絲楠木。之後,警方循線追蹤,將涉案團夥一網打盡。

  該案中,高某承認,倒賣的這批文物都是從江蘇揚州甘泉山漢墓盜掘後直接拖往河南的。因犯盜掘古墓葬罪,2020年12月,高某被河南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在獄中,高某向公安機關坦白並檢舉揭發了多起自己曾參與或知曉的盜掘古墓葬的犯罪情況,其中,就包含了2016年在儀徵參與盜掘廟山漢墓的經歷。

  2020年12月,儀徵市公安局對該線索立案偵查,因為時間久遠,加上當時團夥中人員大多不知道彼此真名,甚至還有多人已在監獄服刑,給案件偵查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克服重重阻力後,公安機關終於將犯罪嫌疑人光頭、阿兵、華子等10余人全部抓獲歸案。在審查中,除被稱為光頭的楊某外,其餘人對2016年曾參與盜掘廟山漢墓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21年6月2日,楊某等人涉嫌盜掘古墓葬案被移送至儀徵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在此過程中,楊某始終不認罪,並表示自己只是在水産市場經營了一家門店,並沒有參與過盜掘廟山漢墓。

  獲刑

  主犯拒不認罪被判十一年

  廟山漢墓位於儀徵市新集鎮,2013年,廟山漢墓入選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根據刑法第328條規定,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雖然楊某不認罪,但是通過同案人的辨認以及一致供述,能夠證明楊某參與並主導了2016年在廟山漢墓的盜掘行為。”該案承辦檢察官介紹,2016年6月至7月間,被告人楊某、尚某、高某等12人經事先商議,利用探針、洛陽鏟等作案工具在廟山漢墓先後多次實施盜掘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

  2021年6月22日,儀徵市檢察院以楊某等人犯盜掘古墓葬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被告人楊某辯稱自己沒有參與犯罪,同時其辯護人提出楊某不是主犯的辯護意見。最終,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出資並組織被告人尚某、高某等人實施盜掘古墓葬的犯罪行為,並安排其食宿及交通出行,屬於盜掘古墓葬的組織、策劃者,應屬主犯,上述事實有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鑒定評估報告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綜合全案證據及犯罪情節,法院以盜掘古墓葬罪對楊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5萬元,團夥中除一人被適用緩刑外,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四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一審判決後,楊某向揚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普法小課堂

  盜墓未成功為何被重罰

  在楊某等人盜掘古墓葬案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既沒有挖通墓穴盜出物品,也沒有對墓葬主體造成破壞,由此應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屬於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或者屬於犯罪未遂,適用從寬處理。

  對此,辦案檢察官表示,廟山漢墓作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具有清晰明確的保護範圍。在這範圍內,除了已經劃定為墓葬的本體部分外,非經開展考古工作,根本無法確定在這範圍內是否還存在其他文物及小型墓葬,而且,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不僅僅局限于墓葬中的主體部分,並不是盜掘到傳統意義上的棺槨或者打洞打到具體多少米才産生價值損害。本案中,盜掘古墓葬的行為是利用探針及洛陽鏟進行扎桿及打洞,已經對古墓上的封土層進行了破壞,墓葬的封土層對於歷史、科學研究同樣具有很高的價值。盜掘古墓葬是行為犯,一旦損害古墓葬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實施盜掘行為就應當認定既遂,而不是錯誤地以實際盜掘到墓葬中的棺木、陪葬品等行為作為既遂標準。

[責任編輯:孫海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