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網路保護須壓實平臺責任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須壓實平臺責任
代表建議優化網路遊戲實名認證流程
□ 本報記者 趙晨熙
“123579”,熟練地輸入密碼後,7歲的棒棒順利解鎖了手上的平板電腦,然後打開某短視頻平臺刷了起來……
如今,像棒棒這樣的“小網民”越來越多。據統計,2020年我國未成年網民規模達1.83億,未成年人的網際網路普及率高達94.9%。
網際網路在擴寬未成年人學習、交流空間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如沉迷網路、遭受網路欺淩等問題。為強化未成年人網路保護,3月14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就《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再次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共7章67條,內容涵蓋預防網路沉迷、個人資訊保護、防治網路欺淩等。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網路與數據研究中心主任張韜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徵求意見稿進一步細化並壓實了網路平臺的責任,有助於提高網路平臺意識,將監管保護落到實處。
確保賬號註冊者使用者一致
談起網路,很多家長又愛又恨,他們既希望孩子通過網路接觸更多領域,又怕自製力差的孩子深陷其中。
為應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問題,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平臺責任義務,要求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産品和服務。
在中國網際網路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佔領看來,完善防沉迷制度,關鍵在於用戶實名制的落實。
2021年8月30日,國家新聞出版署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嚴格管理切實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的通知》要求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網路遊戲服務的時間,嚴格落實網路遊戲用戶賬號實名註冊和登錄。
但在實際中,由於部分平臺在進行實名註冊時的身份認證程式要求較為簡單,非常容易被“繞過”。張韜指出,網路天然的虛擬特性容易出現實際上網過程中實名者和使用者不一致的情況,且網路服務以手機App形式較為常見,給未成年人提供了便捷、可獨立操控的上網渠道。比如,一些未成年人使用長輩身份資訊或購買成年人身份資訊就可以輕易繞過實名認證。
“落實用戶實名制,不僅要實名註冊,還要進行實名認證,防止假冒他人身份、借用他人身份進行註冊登記,以及未成年人租用、購買成年人的賬號進行使用。”趙佔領指出,這就要求在用戶註冊時不僅要提供身份證照片或手持身份證的照片,還應加入人臉識別驗證,對於網路遊戲而言,不僅註冊時要進行人臉識別,在登錄時也應進行驗證,以確保賬號的註冊者與使用者一致。
在今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也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類似觀點。
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科力爾電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聶鵬舉建議優化網路遊戲實名認證流程,引入人臉識別雙重檢驗程式。
“不僅要在註冊賬號時對提交實名認證的身份資訊的真實性進行檢驗,還應在後續遊戲運營中提高對身份資訊的檢驗頻率。”聶鵬舉建議每次登錄遊戲都應進行人臉識別,以檢驗註冊時認證的身份資訊與賬號使用者是否匹配,充分發揮限制未成年人遊戲時段時長的作用。
“讓網路實名制和未成年人遊戲防沉迷系統真正得到有效落實,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共同配合、多管齊下。”張韜注意到,徵求意見稿除明確平臺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的責任義務外,也提出了要加強學校、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預防和干預。比如提高教師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早期識別和干預能力,加強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路的監督等。
落實網路實名制,還需要注意的一個關鍵點就是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被濫採濫用等問題。張韜指出,徵求意見稿對此明確要求個人資訊處理者採取充分必要和嚴格的措施保護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這將有效減少網路實名制的弊端。
制定統一的青少年模式標準
針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徵求意見稿提出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適齡提示標準規範,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通過評估遊戲産品的類型、內容與功能等要素,對遊戲産品進行分類的要求。
在今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廣元市蒼溪縣白驛鎮岫雲村黨支部書記李君提出儘快建立網路遊戲分級制度的建議。
“要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網路遊戲分級制度,使不同年齡階段的人玩不同等級的遊戲。”李君認為應儘快完善網路遊戲市場監管機制,明確網路遊戲相關職能管理部門職責分工,對遊戲分級、內容審核等方面監管落實到位,形成以法律法規、行政監督、行業自律和技術保障為核心的管理體制,強化網路遊戲監管力度。
趙佔領補充指出,還應明確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資訊的具體種類、範圍、判斷標準和提示辦法。對於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的青少年模式,也應制定統一的標準,包括進入青少年模式後展示的資訊以及退出青少年模式的方式等。
出現網路欺淩可以關閉賬號
性格開朗活潑的初一女生,卻因為某公眾號的惡意造謠,被指認為“渣女”,最終被迫向公眾號付費刪帖……這樣的事就發生在我們身邊。
“和傳統校園欺淩相比,網路欺淩對未成年人的傷害可能會更大。”趙佔領指出,網路欺淩一般是指通過手機、電腦等設備,採用傳播謠言、威脅、騷擾等方式,故意且重復對他人進行攻擊。這種方式不受空間、地點等限制,且資訊會在網上廣泛迅速地傳播,給當事人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和心理負擔。
針對網路欺淩問題,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誠同達(西安)律師事務所主任方燕在今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建議在法律法規中完善網路平臺以及網信部門的管理責任,並對網路資訊進行事先審查和過程監督。要通過人工智慧等方式,對圖片、文字、語音等進行識別,過濾顯而易見的違法侵權資訊,對於其他較為隱蔽的侵權資訊,可由受害人通知後,平臺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措施。
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路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路欺淩行為。同時,明確了網路平臺的責任義務,要求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保全遭受網路欺淩證據、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渠道。遭受網路欺淩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通知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限制賬號功能、關閉賬號等必要措施,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資訊擴散。
“此前出現網路欺淩,平臺一般只能施以警告或扣除用戶一些信譽積分,並沒有賦權關閉賬號這一功能。”在張韜看來,賦予網路平臺關閉賬號等治理措施能夠在最短時間內避免網路欺淩事件造成更廣泛傳播,及時避免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和資訊在更大範圍內洩露,這是徵求意見稿的一大亮點。
張韜指出,在具體執行中,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將制度落實,通過設置重點監控和及時篩查機制對網路欺淩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置。實施關停賬號後對於賬號內相關證據的存儲、保全應當建立合理的保管機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
針對網路欺淩等給受害者帶來的精神傷害,方燕建議加強對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救濟,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應當受理精神損害賠償”的特殊情形。
方燕認為,未來可由最高法通過指導性案例或批復、答覆的形式加以明確。例如,對經過專家診斷有精神上遭受重創的診斷結論、需要進行心理康復治療的受害人,應當認為屬於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