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不得未經授權曝光、買賣明星個人隱私
央廣網北京11月23日消息 23日,中央網信辦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娛樂明星網上資訊規範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娛樂明星網上資訊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的內容,不得宣揚流量至上、畸形審美、奢靡享樂、炫富拜金等不良價值觀,不得為博眼球低俗炒作緋聞醜聞、渲染明星情感糾紛隱秘細節,不得未經授權曝光、買賣明星身份資訊、家庭住址、行程資訊等個人隱私,不得批量發佈涉明星藝人及其作品,進行惡意行銷或刷量控評,不得發佈涉明星虛假不實資訊,進行曲解詆毀、造謠抹黑,不得為違法失德明星藝人復出造勢、洗地宣傳,不得挑動粉絲群體互撕謾罵、攻擊對立,或刺激誘導粉絲群體進行過度消費、非法集資、非理性打投等應援行為。
通知指出,明星商業活動類資訊,具體包括明星廣告代言、品牌合作、商業推廣等,原則上僅在各網站平臺廣告位置呈現,且應在顯著位置標明廣告字樣。公益類資訊,具體包括明星參與公益活動、救援救助、正能量宣傳等,原則上自然傳播,但不得惡意蹭炒熱點進行行銷炒作。
同時,加強賬號管理,規範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娛樂明星、經紀公司(工作室)、粉絲團(後援會)和娛樂類公眾賬號等名稱、頭像和簡介中,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爆料明星隱私等資訊,不得含有煽動互撕謾罵、拉踩引戰等資訊,嚴禁在禁言期通過更改名稱、頭像和簡介等方式變相發佈資訊。
嚴厲處置娛樂行銷賬號及其所屬MCN機構。對於有組織或批量發佈涉明星不實爆料、惡意抹黑、拉踩引戰等資訊,或進行刷量控評、惡意行銷炒作的娛樂類公眾賬號,從嚴處置處罰。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對違法違規賬號所屬MCN機構及旗下其他賬號連責處置,採取禁言、限制搜索、限制商業推廣收益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