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個人資訊被洩露的風險 “共用脫單”表格風險多
“共用脫單”,一張表格風險多
近日,一份名為“共用脫單”的共用表格被轉發進了不少聊天群,並且上面已經填寫包括藝名、身高、體重、年齡、性別、城市、收入、自我介紹、要求和溝通方式等眾多個人資訊(據11月13日江蘇新聞微信公號消息)。
“共用脫單”表中的“免責申明”惹人注目。該申明稱:您所填寫的資訊,將自願同意由用戶進行傳播,文本檔創建者不承擔用戶使用所産生的任何違法責任。禁止將用戶資訊用於盈利或者倒賣,否則您將自行承擔給您帶來的法律責任。
這則免責聲明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值得懷疑。“共用脫單”表格並未明確標注發佈單位或個人,也就是説責任主體並未明確,既然責任主體都不明確,免責聲明也就形同虛設,資訊填寫者的合法權益也就很難得到切實保障。“共用脫單”表格設計者試圖利用免責申明的方式來逃避因個人資訊洩露而擔責的做法,是自作聰明。申明中所稱的文本檔創建者不承擔用戶使用所産生的任何違法責任也是缺乏法律依據的,一旦有人倒賣個人資訊,表格設計者被追責也是在所難免。因此,免責申明也不能免除表格設計者被追責的法律風險。
“共用脫單”表格的另一風險是大大增加了個人資訊被洩露的風險。據了解,“共用脫單”表格在填寫和傳播過程中,並未設置任何資訊安全保護措施,任何個人和單位都可以進行查看和編輯,資訊安全面臨巨大威脅。近年來,我國一直致力於加強個人資訊保護,但仍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冒用或是出售網路上的資訊,包括殺豬盤詐騙、裸聊詐騙在內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據公安部數據統計,2020年全國公安機關共偵辦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3100余起。
加強個人資訊保護刻不容緩。我國目前已建立了多面個人資訊保護“防火牆”,比如1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明確了造成他人個人資訊洩露要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該法第69條規定,處理個人資訊侵害個人資訊權益造成損害,個人資訊處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第70條規定,個人資訊處理者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資訊,侵害眾多個人的權益的,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組織和由國家網信部門確定的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1月14日,國家網信辦發佈《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關於〈網路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擬規定不得將人臉、步態、指紋等生物特徵作為唯一的個人身份認證方式,使個人資訊保護更加精細化。
但作為個人,從源頭上把好關才是上上策。戀愛要謹慎,脫單需理性,“共用脫單”表格暗藏諸多風險。在利用網路渠道廣泛交友的同時,更應該確保自己的個人資訊安全,避免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為不法分子緊盯的“羔羊”。
趙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