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派的司機打人平臺是否該賠錢?應厘清責任界限
網約車司機打人,個人行為個人擔責!
9月26日淩晨,長沙的周女士和朋友聚完餐準備回家,在某平臺上叫了一輛網約車。後周女士與網約車司機在接洽中發生不快,周女士取消訂單並用手機拍了車牌,卻遭到司機的辱罵和掌摑。目前,在公安機關協調下,打人司機已向周女士道歉,並賠償3000元(9月29日九派新聞消息)。
“平臺派的司機打了人,平臺是否也該賠錢?”消息評論區,有網友提出了這樣的疑問。這一問也可謂“疑出有因”。我國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這次打人事件,就發生在網約車司機的工作時間段,而且是由司機接乘客這個工作過程引起的。
用人單位要在多大程度上、何種範圍內對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擔責,是解答這個疑問的關鍵。一般來説,用人單位與其員工之間存在兩種法律關係:一是單位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二是員工在對外執行工作任務中與單位之間的代理關係。民法典第1191條的規定,規範的就是第二種關係。而要判斷平臺對司機的打人行為應否擔責,就先得弄清楚:“打人”這個行為是否與司機“執行工作任務”有關。
從報道情況看,首先,司機的打人行為顯然不是出於公司規定、指派而作出的,相反,一般網約車平臺都會要求司機為乘客提供優質服務;同時,打人行為發生在周女士取消訂單(解除合同)之後,其時雙方已不存在業務關係,而純粹是兩個普通公民之間的關係了。這位網約車司機打了周女士,在法律上屬於“個人行為”,與執行工作任務無關。個人行為由個人擔責,如果上述情況屬實,公安機關的處理既合法,又合理,具有良好的價值示範效果。
這裡試圖厘清平臺與司機之間的責任界限,不是要替平臺開脫,反而更有助於正確壓實平臺等新型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這種主體責任,指的是平臺要對其簽約勞動者承擔起用人單位本應盡的責任,如落實勞動保障、加強管理培訓等。近年來,隨著平臺經濟快速發展,平臺與勞動者之間是否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都曾存在爭議。當前,確認雙方的勞動關係已成主流觀點並正在形成共識。現實中,平臺試圖通過要求籤約者註冊“個體工商戶”等方式為自己甩鍋的現象還有,但已備受輿論詬病,有關部門也正在予以關注和糾正。眼下,“壓實平臺主體責任”已成為有關部門近年來所出臺一系列文件中的“關鍵詞”,也是民心所向、大勢所趨。但同時也要看到,在壓實平臺主體責任的過程中,要求平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可能是值得注意的另一種認識偏差。只有厘清雙方責任界限,平臺責任平臺承擔,個人行為個人擔責,健康規範的平臺勞動關係才能逐步建立起來。
當然,對簽約勞動者加強教育、培訓和紀律要求,也是平臺分內的事。這次打人事件之後,平臺負責人向周女士表達了歉意,表示會對涉事司機的賬號進行封禁和罰款。這樣的處理,不但是平臺應有的許可權,更是出於其作為用人單位應盡的責任。
柴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