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依規養傷,咋成了超期曠工?
明明是依規養傷,咋成了超期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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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支付傷殘補助,用人單位以超出停工留薪期2個月不工作為由,解雇了工傷農民工。律師指出,將依規養傷説成超期曠工是部分用人單位為了減少賠償而使用的一貫伎倆。這種謊言拿到法庭上,馬上就會被戳破。
停工留薪期8個月和6個月有啥區別?對於黑龍江籍農民工劉明來説,這之間差了10.3萬元的“差額”。明明可以養傷8個月,用人單位非説最長6個月,還以曠工2個月為由解雇了工傷農民工。
將依規養傷説成超期曠工是部分用人單位為了減少賠償而使用的一貫伎倆。而這種謊言拿到法庭上,很快就被法官戳破。
4月30日,遼寧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審理這樣一起案件,判用人單位北京某保安公司大連分公司敗訴,給付劉明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醫療費差額、住院伙食費補助費2.7萬元,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6萬元。
用人單位混淆概念,辭退農民工
2019年3月3日,劉明到北京某保安公司大連分公司工作。10天后,他在晨跑中摔倒受傷,被送到大連市第五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一個月,被診斷為左膝內側副韌帶不完全性撕裂、左膝半月板損傷。根據《大連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膝關節多發性損傷為8個月,遂養傷至2019年10月。
2019年10月16日,劉明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大連市勞動人事爭議裁決委員會裁決2019年3月3日~10月13日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2020年2月26日,劉明被認定為工傷。受疫情影響,勞動能力鑒定期限較長。2020年7月29日經鑒定,劉明停工留薪期滿,為9級傷殘。
見公司遲遲未安排工作,2020年9月13日,劉明向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沒想到等來的卻是公司的辭退通知書。
公司表示,已在2020年2月1日將劉明辭退。公司給出的理由是,根據《目錄》,半月板損傷是4個月,韌帶撕裂沒有列入目錄。根據《大連市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七條,工傷職工受傷部位和組織未列入目錄的,以經治療傷病達到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因此,停工留薪期是6個月,而劉明休息了8個月。根據《員工管理規章制度》,員工年度累計曠工五天即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雙方關於停工留薪期時長以及後續賠償差額的爭議開始。
法院明確概念,為農民工維權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公司認為劉明是“曠工”不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説,按公司的説法,劉明拿不到這兩筆錢。由於公司沒繳納工傷保險。算下來,兩筆錢共計7.6萬元。此外,還涉及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醫療費差額、住院伙食費補助費2.7萬元。
沒辦法,劉明委託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代理此案。2020年9月18日申請仲裁,劉明勝訴後,反被公司訴到法庭。
停工留薪期是6個月,還是8個月?4月30日,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雙方對劉明的病歷、受傷部位進行持證。
審判員李子林詳細解釋了“膝關節多發性損傷”。《目錄》關於“膝關節和韌帶脫位、扭傷”中規定了5種損傷,包括“半月板撕裂(4個月)”和“膝關節多發性損傷(8個月)”,《目錄》中關於後者的文字表述為膝關節(骨、韌帶、半月板),解釋應為人體膝關節部位中骨、韌帶、半月板任意兩處及以上損傷,構成多發性損傷。因此,劉明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是8個月。
停工留薪期應如何確認?
“公司實質上混淆了‘疾病診斷’與‘受傷部位’兩個概念。”李子林説。《工傷認定決定書》中的診斷結論和《工傷初次鑒定結論書》中的傷情介紹不是《目錄》中的受傷部位,相應的停工留薪期也不同,而很多農民工不知道這其中的區別。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暫時停止工作進行治療並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期限。《大連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所在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根據診斷證明,按照《目錄》確認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説白了,不是企業説幾個月就是幾個月,而是應該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抓住了農民工不會正確解讀法規法條,故意混淆,妄圖少賠償、不賠償。”王金海説。遇到這類用人單位,農民工可以到相關部門進行政策諮詢,遇到拒不給付相應待遇的企業,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同時,王金海也表示,不排除存在對政策規定解讀有誤的企業,遇到停工留薪期不明確的情況,可以向上級相關部門諮詢,以免定錯了停工留薪期,攤上官司。
(當事人為化名)
劉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