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司機減輕賠償責任
本報訊 (重慶晨報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通訊員 周致余)好心讓他人搭“順風車”發生事故,司機會負全責嗎?《民法典》施行後,重慶首例“好意同乘”案宣判了!
近日,潼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張某與李某、謝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基於《民法典》“好意同乘”規則,依法減輕了“順風車”司機李某的賠償責任。
據法院查明,張某、李某係潼南區大佛街道衛星村同鄉。2020年8月29日,張某在場鎮趕集後步行回家,巧遇李某駕駛摩托車經過。因兩人相識,李某便無償搭乘張某一同回村。張某、李某二人同乘的摩托車在行駛到一鄉村公路時,與對面謝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事故發生後,雙方均撤離現場,未立即報警,之後交警出具了無法分清責任的事故證明。
張某因事故産生了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人身損失合計約10萬元。三人就賠償事宜未協商一致,張某遂訴至法院,請求李某、謝某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事故發生後,雙方未及時報警,就事故經過也各執一詞,事故責任難以查清,對張某的損害,李某、謝某應當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李某無償搭乘張某,車輛並非營運車輛,李某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應減輕李某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謝某賠償5萬元,李某賠償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