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劣跡藝人”升格:對其作品或限制播放
崔曉麗
對違法違規藝人的行業懲處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近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其中提到,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節目的播放給予必要的限制。這意味著,對違法藝人作品的限制,在行業規範上將有法律依據。
事實上,在法律作出規範之前,對於違法違規藝人的行業限制,業內已有動作。2020年12月,中國電視藝術家協會電視界職業道德建設委員會成立,目的在於建立健全演藝人員聯合評議懲戒機制,共同研製對失德行為的懲戒措施。在本月初(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不僅列舉了15條演藝人員禁止性條款,還根據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範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分別實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這次法律的加持,不僅提升了監管的規格,對於懲戒措施的落地執行也將更加有力。
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徵求意見稿》中限制播放的作品,前提是參與的演藝人員是違法違規,並不包含在道德層面有缺失者。筆者認為,這除了遵從法律是最低層面的要求外,背後也是對影視作品的一種保護。今年全國兩會上,一直關注“劣跡藝人”懲戒的全國人大代表、編劇趙冬苓在接受採訪時提到,製片方不是警察也不是偵探,更不能干涉他人的私生活,娛樂公眾人物一旦被曝出有私德問題,作品會被抵制停播,對相關製片方造成巨大的影響,建議分等級懲戒“劣跡藝人”。《徵求意見稿》或許也考慮到了代表關注的行業問題,涉及藝人私德的問題,相關作品並未納入限制播放範圍。
不過,《徵求意見稿》還有多處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受違法藝人波及的作品,被要求“給予必要的限制”,是一段時期內不允許這些節目的播放,還是永久下架?如果是一段時期,這個時間如何界定?作品攝製和播映有一定的時間差,對於演藝人員違法之前參與的節目,是否也要限制播出?因為主創人員違法節目禁播,有沒有補救辦法或追償措施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制定明確的標準。
目前,《徵求意見稿》正在向公眾徵求意見。公眾可以將自己的意見表達出來,行業協會要積極給出專業的看法,這也有利於行業規定的落實。而有關部門要借此機會,廣泛聽取行業內部和公眾的聲音,將規定進一步細化,推動立法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