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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時間:2005-11-15 15:55    來源:     
 
 


  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國政府對待宗教問題的一項長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得到了憲法和法律的保障。1949年9月29日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權。1954年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大五屆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告法》等法律還規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産受法律保護;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業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廣告、商標不得含有對民族、宗教歧視性內容。

  1994年1月,中國政府頒布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以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同年2月,中國政府還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

  中國法律規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在中國,任何人、任何團體,包括任何宗教,都應當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這與聯合國人權文書和公約的有關內容是一致的。

  國家在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的同時,要堅決打擊在宗教外衣掩蓋下的違法犯罪活動和反革命活動,以及各種不屬於宗教範圍的危害社會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産的迷信活動。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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