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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宗教概況

  時間:2005-11-15 15:50    來源:     
 
 


  中國是一個多種宗教並存的國家,信教者有一億多人。佛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在中國都有傳播;此外,還有中國固有的宗教——道教,以及東正教和一些民間信仰。回、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塔塔爾、烏孜別克、塔吉克、東鄉、撒拉、保安10個民族群眾普遍信仰伊斯蘭教;藏、蒙古、珞巴、門巴、土、裕固族信仰藏傳佛教(也稱“喇嘛教”);傣、布朗、德昂族信仰小乘佛教;苗、瑤、彝等民族中有相當一部分人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教;漢族中有些人信仰佛教,也有部分人信仰基督教、天主教和道教。

  佛教大約在西元一世紀前後傳入中國,西元四世紀後開始廣為流傳,逐漸成為中國影響最大的宗教。藏傳佛教屬於中國佛教的一支,主要流傳于西藏和內蒙古等地。全國共有佛教寺廟1.3萬餘座。伊斯蘭教傳入中國大約在七世紀中葉。到了元代,伊斯蘭教興盛起來。現在,全國共有清真寺3.5萬餘座。天主教自西元七世紀起傳入中國;基督教(新教)于十九世紀初傳入中國。現在,全國共有天主教堂、會所4600余座,基督教堂1.2萬座、簡易活動場所(聚會點)2.5萬餘處。道教形成于西元二世紀,奉春秋時期的道家老子為教祖,以其《道德經》為主要經典。全國共有道教宮觀1500多座。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黨和國家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1949年9月29日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權。1954年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大五屆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中國在制定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告法》等法律中還規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産受法律保護;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名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業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廣告、商標不得含有對民族、宗教歧視性內容。

  中國政府頒布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以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中國政府還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

  1997年10月16日,國務院新聞辦發表《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白皮書,就中國的宗教現狀;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和監督;對獨立自主自辦宗教事業的支援;對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保護五方面闡述了中國充分尊重保護宗教信仰自由。

  到2005年,全國共有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教團、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等7個全國性宗教團體和2000多個地方性宗教團體;這些宗教團體在國家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下,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堅持“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獨立地組織宗教活動,辦理教務,開辦宗教院校,培養年輕宗教職員;同時,開展同外國宗教團體及宗教界人士之間的友好往來,出席國際宗教會議和宗教學術會議。

  截至1997年,中國有各種宗教信徒1億多人,宗教活動場所8.5萬餘處,宗教團體3000多個。宗教團體還辦有培養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院校74所。在中國約30萬宗教教職人員中,有佛教出家僧尼約20萬人、道教乾道和坤道25000余人、伊斯蘭伊瑪目和阿訇40000余人、天主教教職人員4000人、基督教教牧傳道人員18000余人。
 


(來源:宗教局)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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