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臺灣問題,實現國家統一,是全體中國人民一項莊嚴而神聖的使命。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政府為之進行了長期不懈的努力。中國政府解決臺灣問題的基本方針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的形成。早在五十年代,中國政府就曾設想以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一九五五年五月,周恩來總理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即提出:中國人民解決臺灣問題有兩種可能的方式,即戰爭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國人民願意在可能的條件下,爭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決問題。一九五六年四月,毛澤東主席又提出:“和為貴”、“愛國一家”、“愛國不分先後”等政策主張。但由於某些外國勢力的干預等原因,這些主張未能付諸實踐。
自七十年代末開始,國際國內形勢發生了一些重要變化:中美建立外交關係,實現了關係正常化;中國共産黨召開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把黨和國家的工作中心轉移到現代化經濟建設上來。與此同時,海峽兩岸的中國人、港澳同胞以及海外僑胞、華人,都殷切期望兩岸攜手合作,共同振興中華。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中國政府出於對整個國家民族利益與前途的考慮,本著尊重歷史、尊重現實、實事求是、照顧各方利益的原則,提出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表《告臺灣同胞書》,鄭重宣告了中國政府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大政方針,呼籲兩岸就結束軍事對峙狀態進行商談。表示在實現國家統一時,一定“尊重臺灣現狀和臺灣各界人士的意見,採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辦法”。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葉劍英發表談話,進一步闡明解決臺灣問題的方針政策。表示“國家實現統一後,臺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建議由兩岸執政的國共兩黨舉行對等談判。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國領導人鄧小平就葉劍英的上述談話指出:這實際上就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在國家實現統一的大前提下,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臺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鄧小平進一步發揮了關於實現臺灣與大陸和平統一的構想,指出,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他還就兩岸統一和設置臺灣特別行政區問題,闡明瞭中國政府的政策。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指出:“我們堅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積極促進祖國統一。”“我們再次重申,中國共産黨願意同中國國民黨儘早接觸,以便創造條件,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逐步實現和平統一進行談判。在商談中,可以吸收兩岸其他政黨、團體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點。“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政府一項長期不變的基本國策。這一方針,有以下基本點:
(一)一個中國。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這是舉世公認的事實,也是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前提。
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任何旨在分裂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言行,反對“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或“一國兩府”,反對一切可能導致“臺灣獨立”的企圖和行徑。海峽兩岸的中國人民都主張只有一個中國,都擁護國家的統一,臺灣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確定的、不能改變的,不存在什麼“自決”的問題。
(二)兩制並存。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和臺灣的資本主義制度,實行長期共存,共同發展,誰也不吃掉誰。這種考慮,主要是基於照顧臺灣的現狀和臺灣同胞的實際利益。這將是統一後的中國國家體制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創造。
兩岸實現統一後,臺灣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諸如私人財産、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華僑和外國人投資等,一律受法律保護。
(三)高度自治。統一後,臺灣將成為特別行政區。它不同於中國其他一般省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它擁有在臺灣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黨、政、軍、經、財等事宜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國簽訂商務、文化等協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權;有自己的軍隊,大陸不派軍隊也不派行政人員駐臺。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臺灣各界的代表人士還可以出任國家政權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全國事務的管理。
(四)和平談判。通過接觸談判,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是全體中國人的共同心願。兩岸都是中國人,如果因為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被分裂,兵戎相見,骨肉相殘,對兩岸的同胞都是極其不幸的。和平統一,有利於全民族的大團結,有利於臺灣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有利於全中國的振興和富強。
為結束敵對狀態,實現和平統一,兩岸應儘早接觸談判。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包括談判的方式,參加的黨派、團體和各界代表人士,以及臺灣方面關心的其他一切問題。只要兩岸坐下來談,總能找到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辦法。
鑒於兩岸的現實狀況,中國政府主張在實現統一之前,雙方按照相互尊重、互補互利的原則,積極推動兩岸經濟合作和各項交往,進行直接通郵、通商、通航和雙向交流,為國家和平統一創造條件。
和平統一是中國政府既定的方針。然而,每一個主權國家都有權採取自己認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軍事手段,來維護本國主權和領土的完整。中國政府在採取何種方式處理本國內部事務的問題上,並無義務對任何外國或圖謀分裂中國者作出承諾。
這裡還應指出,臺灣問題純屬中國的內政,不同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經國際協議而形成的德國問題和朝鮮問題。因此,臺灣問題不能和德國、朝鮮問題相提並論。中國政府歷來反對用處理德國問題、朝鮮問題的方式來處理臺灣問題。臺灣問題應該也完全可以通過兩岸的協商,在一個中國的架構內求得合理的解決。 (來源:《臺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白皮書)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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