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的宗旨和任務是依照法律保護全體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保護公共財産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産,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依照法律懲罰少數犯罪分子。
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機關及其他的司法性組織的性質、任務、組織體系、組織與活動的原則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規範的總稱。我國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嚴密的人民司法制度體系,包括偵查制度、檢察制度、審判制度、監獄制度、仲裁製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調解制度、律師制度、公證制度、國家賠償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産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産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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