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7日)
去年十一月,臺灣當局開放大陸探親後,回大陸探親的臺胞日益增多,經香港等地轉寄進口的臺灣郵遞物品也有所增加,為使海關對臺胞攜帶和郵寄進出口物品的驗放尺度大體一致,同時照顧海峽兩岸同胞相互饋贈禮品和紀念品的需要,在大陸與臺灣未直接通郵之前,海關對轉寄自或轉寄往臺灣的郵遞物品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通過香港、澳門地區轉寄進境或轉寄臺灣的個人郵遞物品按照我署(84)署行字第768號通知中《海關對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監管辦法》辦理。 二、通過外國轉寄進境或轉寄臺灣的個人郵遞物品按照我署(84)署行字第768號通知中《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辦理。 現將我署擬定的公告發給你們,請於三月二十九日對外公佈,四月一日起實施。我署(84)署行字第753號通知同時予以廢止。(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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