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2月11日)
根據中央對臺辦、公安部公信傳(88)78號“關於辦理臺胞短期旅遊和多次入出境手續的通知”,廣東省公安廳和該廳駐拱北簽證處現已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鋻於發證機關不在“通行證”上作“持證人係臺灣同胞”的加注和中央對臺辦關於短期內多次進出境的臺灣同胞不享受免稅優待的意見,現將短期旅遊和多次進出境的臺灣同胞行李物品驗放通知如下:
一、各關對待“通行證”進出境的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按照海關對短期旅客的管理規定驗放。
二、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臺灣同胞旅行證明”經由拱北、九龍兩口岸進出境的臺灣同胞,凡查明當天或者短期多次進出境者,海關對他們攜帶的行李物品,均按照短期旅客的管理規定驗放。具體管理辦法,由拱北、九龍海關制定報署備案後實施。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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