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21日工商廣字〔1997〕第81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就如何處理標有“中華民國”字樣臺灣食品罐頭(以下簡稱“罐頭”),提出如下意見: 立即責令當事人採取措施,除去所有罐頭包裝上的“榮獲中華民國水産罐頭類金字招牌獎”字樣和使用“中華民國”紀年的日期標誌。此案如未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在對其外包裝採取上述處理措施後,可允許銷售。(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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