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6日工商公字〔1996〕第122號)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對臺灣開盛寶石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走私化纖一案處理意見的請示》(閩工商公字〔1996〕第11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臺灣開盛寶石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走私化纖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同意你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走私販私行為處罰的暫行規定》第一條的有關規定定性處理。(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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