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7月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重慶、武漢、瀋陽、大連、哈爾濱、西安、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6月20日發出(85)工商94號文,答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擬受理臺灣企業商標註冊申請。這是商標工作中的一項重要部署。現將該文轉發你們,以便在實際工作中掌握、執行。
附件:關於擬受理臺灣企業商標註冊申請的函
附: 關於擬受理臺灣企業商標註冊申請的函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你會商標代理處1985年6月10日電話詢問,是否可以受理臺灣商人回大陸註冊商標的問題。經請示國務院對臺辦公室並徵求了經貿部進出口局對臺辦公室的意見:特提出如下意見:
臺灣是我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理臺灣商人商標註冊申請,對於促進大陸同臺灣的經濟貿易往來,進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是有好處的。對臺灣商人申請商標註冊的要求,應熱忱歡迎,做好工作。
1.根據中央對臺灣實行“一國兩制”的構想和臺灣的現狀,臺灣商人回大陸申請商標註冊的,與大陸企業一視同仁。具體辦法可參照對香港商標申請人的做法。 2.商標申請人應在臺灣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並須經公證。 3.商標註冊申請書件,不得出現“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內容的字樣。 4.商標註冊申請等事宜,可以委託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者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辦。
1985年7月4日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