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4月16日 民[1988]民字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司法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司法局:
去臺人員與其留在大陸的配偶之間的婚姻關係情況比較複雜。發生這類婚姻糾紛,當事人要求人民政府解決時,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按照下列精神酌情調解解決或依法處理。
一、雙方分離後,未能辦離婚且均未再婚的,承認共婚姻關係存續。
二、雙方分離後,留在大陸的一方依據法律與去臺一方解除了婚姻關係,但雙方均未再婚,現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按復婚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雙方分離後,去臺一方依照臺灣有關法律與留在大陸的一方解除了婚姻關係,但雙方均未再婚,現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可承認其婚姻關係存續。
四、雙方分離後,一方或雙方再婚後的配偶已離異或死亡,現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五、雙方分離後,一方或雙方再婚後的配偶健在,現雙方自願恢復與原配偶的婚姻關係,應按照一夫一妻制的原則,先與再婚配偶解除婚姻關係,再按結婚的有關規定辦理。
(來源:國臺辦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