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臺灣同胞與大陸同胞之間的婚姻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自臺灣當局允許一般民眾來大陸探親以來,海峽兩岸民眾之間的交往日漸增多。若臺灣同胞在大陸要求與大陸同胞結婚,政府如何處理? 答:政府有關部門已就臺灣同胞與大陸同胞之間辦理結婚的有關問題作了規定。對已在大陸定居和臨時來大陸探親、旅遊、經商的臺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同胞結婚,分別規定了受理機關和所需證件。
問:已在大陸定居的臺灣同胞要求同大陸同胞結婚,應該怎樣辦理? 答:已在大陸定居的臺灣同胞要求同大陸同胞結婚,按照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發佈的《婚姻登記辦法》,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受理。 申請結婚登記的臺灣同胞一方當事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其在大陸定居後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在大陸定居前的婚姻狀況證明。其中,回大陸定居前在臺灣居住的,須提供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經公證的本人戶籍登記簿底冊複印件;離臺後移居港澳地區半年以上來大陸定居的,須提供我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辯認的婚姻狀況證明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臺後移居國外半年以上來大陸定居的,須提供由其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並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 無法取得上述證明的,應提供由本人親自填寫的並經大陸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書》。
問:臨時來大陸探親、旅遊、經商的臺灣同胞要求與大陸同胞結婚,應如何辦理? 答:鋻於海峽兩岸的現狀,臨時來大陸探親、旅遊、經商的臺灣同胞與大陸同胞結婚後,會給雙方當事人的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因此,對這類申請,應講清原因,婉言勸阻。
問:經過勸阻,雙方當事人仍然堅持要求結婚的怎麼辦? 答: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 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這類結婚申請時,應要求臺灣同胞一方當事人提供下列證件: (一)香港中國旅行社代辦的或公安機關邊防檢查部門簽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臺灣同胞旅行證明》或我駐外使、領館(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簽證辦事處、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新加坡商務代表處)簽發的加注有“臺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 (三)本人身份證件和婚姻狀況證明。其婚姻狀況證明與定居大陸的臺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同胞結婚時所持來大陸定居前的婚姻狀況證明相同。無法取得上述證明的,不得用《無配偶聲明書》的方式代替。 (四)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如果當事人是從大陸去臺灣定居的,在回大陸探親、旅遊或經商期間申請與大陸同胞結婚時,還須提供其在大陸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離開大陸前無配偶或雖有配偶、但已離異或死亡的證明。
問:已經離婚或者喪偶的臺灣同胞要求與大陸同胞結婚,是否需要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件? 答:在臺灣或港澳地區居住的,已離婚或喪偶的臺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同胞結婚時,應提供經過臺灣公證機關公證的,或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證明的,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離婚證件或配偶的死亡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的可以提供經公證的臺灣或港澳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國外居住的,已離婚或喪偶的臺灣同胞,其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應按規定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問:已在國外或港澳取得永久居住權的臺灣同胞,已經加入外國籍的臺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公民結婚,其身分如何確定? 答:分別按華僑、港澳同胞、外國人的身份,按照《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 (原載1988年6月29日《人民日報》)
(來源:雲南省臺辦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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