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05]1460號)
公安部:
你部《關於商請調整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簽注、居留簽注收費標準的函》(公境[2005]557號)收悉。經研究,現就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簽注、居留簽注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機關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簽注的收費標準為:一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每件20元人民幣,一年(含)以內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每件100元人民幣,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簽注每件200元人民幣,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簽注每件300元人民幣,口岸一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每件100元人民幣。
二、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三、收費單位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1993]價費字164號)關於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一次入出境簽注、延期停留、暫住加注、多次入出境簽注收費標準的有關規定,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1835號)關於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口岸簽注收費標準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五年八月四日
(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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